闹市杀人被判决死缓 主观恶性极强

  闹市杀人被判决死缓主观恶性极强!男子在闹市杀人后被警方抓获,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人家属认为,罪犯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院量刑明显畸轻。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案已经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

闹市杀人被判决死缓 主观恶性极强

  当街杀人一人当场死亡

  2014年11月1日14时47分许,被害人王伟与其子在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家家悦超市发现正在此购物的被告人李某某,因为此前李某某曾经把王伟的妹妹打伤,被公安局立案后潜逃,王伟立刻打电话报了警。而此时,李某某发现了打电话的王伟,李某某欲开车离开,王伟与其子上前积极阻止。在不能离开的情况下,李某某从汽车内拿出一把单刃尖刀,王伟及其子见状后迅速离开后,李某某持刀下车追杀王伟其子未遂,又追杀王伟,并朝王伟捅刺两刀,王伟被捅倒在地当场死亡。14时52分左右,当李某某越过三名警察后追杀王伟其子时,被公安民警持枪制服。

  经检验,被害人王伟系左腹部遭受单刃锐器捅刺致腹主动脉、下腔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被判死缓死者家属认为量刑畸轻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生活矛盾而殴打前妻王某莉,致王某莉轻伤;为泄私愤而刀刺王伟,致王伟死亡,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成立。但一审认为属于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中间掺杂着婚姻纠纷、家庭恩怨,对此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对李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死者王伟的家属认为,被害人王伟报警被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主观恶性极为深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影响及其恶劣。应当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但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量刑明显畸轻。

  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记者日前从该案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处获悉,目前该案已经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在抗诉书中表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故意杀人案件由民间矛盾引发,中间掺杂婚姻纠纷、家庭恩怨,但李某某故意杀害被害人王伟系因李某某打伤其前妻王某莉后潜逃,王伟发现李某某后报警而引发,并非民间矛盾引起,李某某与王伟之间更未掺杂婚姻纠纷。一审判决概括认定本案属于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错误认定了李某某故意杀人行为的起因,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某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李某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应数罪并罚;在人员众多的超市门口,公安民警到达案发现场的情况下,公然追杀被害人王伟,后又继续追赶被害人之子,情节特别恶劣,并且其犯罪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有2次犯罪前科,且均系故意犯罪,此次故意杀人后没有任何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极大,主观恶性极强,故对李某某应依法严惩,判处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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