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轩

陈振聪与龚心如 陈振聪是谁个人资料揭秘

由 申屠仲舒 发布于 奇闻

  陈振聪与龚心如,龚如心陈振聪。陈振聪是一名香港商人,业余风水师,他是国学家兼联合书院中文系首任系主任陈湛铨的侄孙。因为声称自己是香港华懋集团已故主席龚如心遗产的唯一受益人而声名大噪。陈振聪与龚心如曾是情侣关系?陈振聪与龚心如情侣关系是真是假?陈振聪与龚心如后来怎么样了?陈振聪被判刑了吗?更多详情请看正文《陈振聪与龚心如,龚如心陈振聪》

 

陈振聪与龚心如 龚如心陈振聪

       陈振聪与龚如心 ,陈振聪是谁?陈振聪个人资料

  陈振聪(Tony Chan,1959.12.23—)是一名香港商人,业余风水师,他是国学家兼联合书院中文系首任系主任陈湛铨的侄孙。因为声称自己是香港华懋集团已故主席龚如心遗产的唯一受益人而声名大噪。他现已婚,育有三名子女,现居香港岛半山区宝云道一大宅。2013年7月5日,陈振聪伪造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遗嘱和使用虚假文书两项罪名成立,被判囚12年,两项罪名同期执行。

  陈振聪人物介绍

  陈振聪,祖籍广东江门新会,其父亲陈汝楠(Chan Yu Nam, Patrick)及二叔陈汝泰均从事教育,父亲陈汝楠曾任教旺角圣公会诸圣中学。

  陈为人低调,他从前没有为香港传媒所留意,包括狗仔队。但陈的名字在2007年4月突然因龚如心遗产争夺事件高调出现。1992年3月9日,与谭妙清结婚,婚后三天,陈在友人介绍下认识龚如心,自称与龚如心在认识一星期后迅即展开情侣关系,并指龚主动追求他。

  在1992年至2007年这15个年头里,一直没有其他人知道他们之间是否发生过亲密关系,就连陈振聪的妻子也不知情,只能说她“怀疑”陈振聪与龚如心的关系。龚如心本人在去逝前也无提到她与陈振聪的恋情,仅向人说陈振聪是一名风水师及医生。

  陈的身份、家庭、人际网络等个人资料都是通过第三者发放,包括以律师麦至理作为代言人发放声明及影楼合照、自称是陈振聪的伙计发放合照、传媒追访拍得的可能是陈振聪宝云道大宅、可能是其家人的生活照等,令世人相信陈振聪应该真实有其人。陈振聪曾经与胞兄陈振彬合伙,拥有香港赛马会参赛马匹光明使者、光明快车。

  陈振聪与龚心如遗产案关系 陈振聪和龚心如案件什么关系

  陈振聪与龚心如遗产案背景

  风水师陈振聪,1992年透过前立法局议员兼他的客人梁锦濠认识龚如心,当时龚的丈夫王德辉已遭绑架而且下落不明,陈振聪声称知道王德辉身处香港东面一个岛,且受了伤,使龚如心对他另眼相看,龚如心初期希望透过风水寻夫,2004年证实患癌后希望祈求健康长寿。陈振聪于1990至2006年间,叫龚如心在华懋集团旗下发展项目挖洞,作为风水阵,并不断获龚支付巨额风水费,总数高达27亿元,包括2005至2006年间3笔分别6.88亿元巨款。

  龚如心于2007年4月3日病逝,终年69岁。她于2002年已订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华懋慈善基金。2006年10月16日,华懋老臣子吴崇武及律师王永祥,被龚召见到华懋总部的会议厅,见证及签署一份不完整遗嘱,将超过1,000万元款项馈赠一名姓陈人士。

  陈振聪与龚心如遗产案审理

  陈振聪与龚心如遗产案庭审

  2009年5月11日,龚如心遗产争夺案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审。按法律,遗嘱以最后订立者为准,因此陈振聪所持遗嘱的真伪,及他与龚如心之间的关系成为此案关键。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商人陈振聪在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遗产认证案中败诉,有关遗产将拨归华懋慈善基金。

  陈振聪与龚心如遗产案上诉

  2011年2月14日,就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遗产认证案,香港特区高等法院上诉庭14日驳回了原审败诉方商人陈振聪的上诉。陈振聪的法律代表称,将申请上诉至特区终审法院。

  上诉庭3位法官14日一致裁决驳回陈振聪的上诉。上诉庭副庭长罗杰志在宣读裁决时表示,陈振聪在这起案件中完全不诚实,而且坚持进行上诉,滥用法庭程序,上诉庭因此驳回其上诉。上诉庭还裁决,陈振聪必须承担华懋一方在原审及上诉过程中的大部分诉讼费用。

  陈振聪的法律代表随后说,已接获指示,将就此案申请上诉至特区终审法院。陈振聪本人也通过公关公司表示,对裁决感到失望,但是尊重判决结果,并已决定继续上诉。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驳回商人陈振聪就龚如心千亿遗产案的上诉许可,稍后会发出书面理据,这意味陈振聪的争产案就此结束。 华懋代表律师何文基在庭外说,对裁决感到高兴,相信陈振聪没有法律程序可再做。而陈振聪的弟弟陈振国离开法庭时,没有回应记者提问。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早上听取陈振聪及华懋慈善基金代表律师陈词,代表陈振聪的英国御用大律师JohnKatz表示,如不获批准上诉,对陈振聪不公平,又提出新的理据,指证人不可信,证供前后矛盾。 代表华懋慈善基金的资深大律师张健利认为,法庭已裁定,陈振聪手持遗嘱是伪造的,法庭毋须再就这一点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