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日报:怎么定义网络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是格式合同的衍生物,而格式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在传统经济金融领域,霸王条款主要界定为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且消费者一般只能被动接受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或者说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要明确哪些条款属于网络霸王条款,首先应明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以及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1. 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
一般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明确告知所经营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义务,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提供发票的义务,保护消费者信息和隐私的义务等。具体规定详见《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至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等,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至二十九条等规定。
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提请注意义务,提供网络服务保障的义务,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审查监管的义务,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保存网络交易记录的义务,保护消费者信息和隐私的义务等。具体规定详见《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三十四条等规定。
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包括:不任意调整用户信用级别,披露宣传推广报酬等。具体规定详见《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等规定。
2.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包括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退换货的权利等。具体规定详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至十五条等规定。
2014 年 1 月 26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综上,网络霸王条款是指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逃避法定义务、减免己方主要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权利或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或者说是格式合同中的规定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权益的条款。
下面列举的条款可以构成网络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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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如果你不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安全,将负全部责任。每个用户都要对其账户中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