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日报:知识产权有可能是不合理的吗?

  问题是知识产权,我倾向于从专利出发来回答问题。首先,专利可以被放到知识产权的框架下来讨论,且标准和定义都十分明确。针对专利的分析可以比较好的推广到其它知识产权相关的议题上。其次,专利这个问题足够重要,涉及专利的产值非常庞大。在半导体、制药、生物等行业,设法获得并保护专利是大学、企业及其它研究机构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最后,针对专利的文献特别丰富,在法学和经济学领域中都有很多讨论,方法也比较多样,特别有利于我们比较和讨论。这个新的答案不会改变之前的结论:知识产权没有确定的利弊,也没有一定之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发展时期和不同的行业,政府、企业和公众针对知识产权会有不同的利益和期许,最后的结果必然是各方利益的妥协。

  感谢 @focout 提供的 Arrow 的观点,这是从激励理论出发来主张保护知识产权。考虑一项孤立的发明,如果政府能够很好地理解这项发明的特征和意义,并能够实施有效的保护,且能够清晰地界定这项发明的边界。那么,鼓励政府给予发明者保护是合理的。如果不是这样,一旦发明者将新发明投入市场,很快会有其它厂商效仿,冲淡发明者获得的利润。如果竞争足够充分,利润将趋近于 0。这种仿冒行为将减弱发明者的激励,导致社会实际研发努力低于最优水平,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给予发明者专利权。Hellman 还主张专利制度能够帮助研究人员发现真正的社会需求。这是通常主张保护知识产权的人的观点。另有一部分法学家主张知识产权是自然权利,人对自身智力的发明产物拥有天赋的权利。也有一些法学家主张知识产权体现了人的尊严。对于这部分观点,一是 Hettinger 在 1989 年给出的反驳非常的精彩,二是通常来说,立法和司法的争论还是以经济问题居多。我们后面还是从经济的角度,尤其是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问题。

  有一点应该注意,专利本身也不能用有或无来界定,它是一系列因素的集合:保护范围、时间长度、保护力度,等等。保护范围依赖于事前的法律规定或事后的法律裁定 / 解释,申请者只能在事情对此作出估计。这三点都和我们观念中的专利正相关,范围越大、时间越长、力度越强,发明者的权利越大,能够从成果中攫取的利润越多。Nordhaus 和 Scherer 的早期研究阐明了保护范围和保护时间的互补关系说明。Scotchmer 说明了专利其实是在发明者和后继研究人员之间的一种再分配,社会必须在鼓励发明和激励后进之间做出抉择,平衡是关键。专利制度也与市场需求弹性和社会贴现率等因素有关,弹性越大,贴现率越高,专利的保护程度就应该越高。尽管后面提到的研究不一定都会考虑专利的所有侧面,但在分析现实问题时,应该把这几个都带上。此外,专利也不能激励偶然出现的发明或内在动机,对一部分人来说,创新本身就可以带来快乐。如果社会可以用其它一些方式来补偿发明者,比如荣誉和尊重,也可以部分替代专利的效果。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些激励非常重要。

  一开始的分析充满了限定词,颇有点真空中的球形鸡的意思。一步步地放松这些限定,实际上就是逐步把实际问题引进来,我们首先从孤立这个词入手。不是所有专利都是一样重要的,有的会开创一个新领域甚至改变整个时代,有的也许在申请之后就此湮没,默默无闻。比如说杜邦公司培养出具备特定基因型的小白鼠,就可以为许多生物科学家提供非常便利的实验材料,让他们设计实验,验证自己的假说;人类基因组计划完成了测序工作,则是制药公司的重要利好。一项旧的专利可能以以下两种方式影响新发明到来的速率和质量:旧的发现能够降低新发明的成本,比如说如果能够更快、更有效地制备一种新的化学试剂,这对所有使用这种试剂的化学家都是一种利好,因为他们做实验的成本更低了;旧的发明是新的发明的基础,新发明是这项发明和其它知识的组合,这一点的例子是无毒环保的积木。如果没有新的材料技术成果,这样的积木根本没有可能出现。发明很多时候都不是孤立的,重要的发明更是如此。引用数更多的论文,常常也是更加重要的。

  如果发明不是孤立的,专利保护不一定是社会最优的。如果一个领域内的初始发现和后继发现都由一家公司完成,发明之间是否相关没有影响。但这不是通常的情形,一家企业做出发现后,适合做进一步开发的也许是另一家企业。Bessen 和 Maskin 在 2009 年发表的文章正式地模型化了这个问题,他们用互补性 (complementary) 和序贯的 (sequential) 来描述这个问题。互补可以直接对应到前面成本的降低。序贯可以描述一项专利对后续发现影响的长度。以我们前面举的小白鼠为例,特别培养的小白鼠促进了荧光蛋白的开发,而各色荧光蛋白又促进了我们对代谢机理的理解,代谢机理方面的知识又有助于我们开发对应的药物,而针对特定的药物需要特定的缓释剂,这又可能促进其它发现,等等。这就是一个很长的发现链条,而这一点则可以对应到知识的组合。

  现在想象,如果出现了一项重大的发现,后续开发链条很长,或者对其它研发工作成本削减的作用非常明显。考虑一个只有 1 期的模型,这时候就是 @focout 所说的情况,如果不给专利,研发投入会低于社会最优量;如果给,研发投入会高于社会最优,因为厂商之间会为了垄断地位而竞争。不过,此时专利制度造成的效率损失是比较小的。真正比较反直觉的是多期情况,考虑此时每一期的研发成果都与前 1 期相关。如果不给专利,研发投入会低于社会最优,但偏离的幅度会小,因为此时当期投入会在未来带来收益;相反,如果给专利,研发投入也会低于社会最优,且偏离的幅度比没有专利的时候还要大。究其原因,拿到专利的企业不会愿意做授权。一方面,如果授权,就要直接面临对手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要来分割自己的市场份额。如果市场竞争非常激励,授权对专利持有者自己的冲击比较大,持有者就不会授权。此时新成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偏离了社会最优。另一方面,因为 Bessen 和 Maskin 假定专利只保护一期,所以把专利授权给别人意味着别人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下一期自己就可能失去主动权,这也会影响公司的授权决定。第二点进一步导致了另一个问题:更高的授权费。因为有科技优势的企业需要弥补未来可能的竞争带来的损失。这导致劣势企业只会在创新利润很高的时候投入。此时有可能在有专利的情形里,社会技术进步的速率还要低于没有专利制度的情况。Bessen 和 Maskin 论文中的配图很形象地说明了这种可能。这是只有两个企业的情形,如果有更多企业,效率损失可能会更严重。

  接下来就要考虑政府层面的问题了。这里有一个名词是绝对绕不开的,叫做概率专利(Probabilistic Patent)。Lemley 和 Shapiro 提出的这个词可谓是理解现代专利制度的金钥匙,很好地概括了实际情形中的专利和我们理想中的专利的不同。概括来说,专利不是铁板一块,它只是给了发明者维权的理由和起点,它有可能会被宣判无效。也不能指望发明者了解专利的价值,更不能指望政府审批人员这样做。在美国,申请专利最重要的条件是新颖性(novelty)和并非显而易见(non-obvious),这两个词都有非常精细的法律含义,但在这里,我们可以按字面理解。如果发明者自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可以向政府的审批机构提起申请,从提交文件到通过平均而言需要 3 年的时间。这并不是因为政府细心,而是因为积压的专利申请案子实在太多了。Lemley 和 Shapiro 的数据指出,政府办事人员真正花在一件专利上的时间平均只有 18 个小时。通常来说,发明者是对自己的成果最了解的人,政府办事人员是比不上的,在一些尖端科技领域中更是如此。因此,通过审批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可以坐地数钱了。

  首先是要续费。尽管续费只是一笔小钱,但在美国,所有专利中,55%到 60%都是因为逾期未续费而失效了。这也造就了一笔生意,叫逾期专利大全,很多人购买这个名录以期待从中淘出什么宝贝。有很多不续费的专利都是因为发明者自己觉得没意思了,把这项发明的作用想得太高了,这就是一笔浪费。专利还要接受别人的挑战,按照 Lemley 和 Shapiro 的统计,尽管只有 1%-2%的专利需要法庭认定,但其中接近 50%都被认定为无效(invalid),从而失去了政府保护。这一块更能体现概率专利的意义:如果你的专利真的非常重要,有很好的经济效益,那么遭遇诉讼的可能性会上升。因为与其求诸你授权,还不如到法庭上赌一把。这样的诉讼在制药、半导体、通讯等行业并不鲜见。何谓新颖,何谓并非显而易见,何谓适合授予专利的对象,都要由陪审团或者法官说了算。一般来说,发明者和竞争对手了解的都要比陪审团或者法官更多,这些操持权柄的人并不一定会按照发明者心中的事实来断定。因此,专利只能是一个概率意义上的权利。这里还引出一个新的矛盾:后期的诉讼大部分都是在解决交易成本(明确产权),属于无谓损失,而事关专利的诉讼很多都规模庞大,调动了巨额的财富和智力资源。加强政府的审查也许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浩如烟海的专利申请案面前,即使是稍微细致一点的检查,也需要大量成本和人手,遑论在官僚机构内部调配这些资源了。每个专利花 18 个小时已经要让大家排队三年了。何况还有很多完全是尖端创新的专利,这些又由谁来检查呢?这全都是交易成本,更不要说其中还有一多半是发明者自己后来都觉得没用,不愿意续费的,全是福利损失。除了遭遇诉讼,另一种可能的危险是竞争对手打擦边球(invent around the patent),利用已有的信息,搞一些和已有专利近似的发明来规避授权费。比如说一家厂商做出了一种很有效的化合物,另一家厂商知晓了这个信息,也做了类似的化合物,只不过加了一些无关痛痒的修饰基团,效果、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都相似(并非完全相同),这时候该怎么认定专利被侵犯了呢?此时的困难是要在一群外行面前说明这两个化合物实质上是一种,这样的诉讼绝对不是稳赢的。此外,申请专利本身就有被剽窃的风险。1987 年,Levin 等学者针对 130 家不同行业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做了调查,当问到“为什么不申请专利保护”的时候,“申请专利泄露了太多的信息”是其中重要的因素。这也是概率专利的其中一层含义。前面讲了很多专利制度的成本,现在来看看专利制度本身的收益,我们最关心的是:专利是不是真的能够保护新工艺和新产品?有没有更有效的方法?回答这个问题要倾听企业主的声音。前面 Levin 做的调查是重要资源,另一项重要资源是 1994 年在全美范围内做的卡内基梅隆调查(the Carnegie Mellon Survey),其中直接记录了企业主对专利制度的反馈。如果企业有了新发现,它可以申请专利防止模仿,然后自己来充分利用,从中获得利润(patents to prevent duplication);也可以申请专利,然后收特许费(patents to secure loyalty income);也可以不申请专利,作为商业机密(secrecy);还可以不申请专利,纯粹打一个时间差,利用先发优势获利(lead time);还可以利用先发优势,更快更熟练地掌握新技术(moving quickly down the learning curve);最后,还可以靠营销和服务来打动顾客(sales or service efforts)。这么多种处理办法,企业主会觉得哪一种最有效呢?比较惊人的是,专利居然是排名最低的。下面这张图里是 Levin 等人做的调查中李克特量表得到的分值,问题是“你认为那种保护新工艺(novel processes)或新产品的方法(novel products)最有效?回答 1 分代表最没有效果,7 分代表最有效果,数字是越大越好的。可以看到,专利的两项功用都只有 3 分多一点,敬陪末座。企业主给其它选项打了更高的分数。

  这不是说专利就没用了,要看行业。在一些传统行业,比如混凝土制造、机械制造等,给专利打的分是最低的,基本不到 3 分。化妆品行业给分也很低。而最高的分数来自于以下几个行业:制药、石油精炼、农药、塑料,都是将近 5 分。在这些行业里,专利制度也被认为是最有效果的。有机化学企业打出来的分数也不低,4.1 分。如果要讨论专利的价值,这是第一手的证据。接下来一张表说明了为什么很多行业的企业不认为专利有效果,我们前面提到的打擦边球,还有申请专利本身泄漏信息都是重要因素。另一个很重要的点是更新换代,尤其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矛盾的是,如果我们希望减轻政府审批和法律流程中的无谓损失,我们就需要更深入地了解专利本身,我们就需要企业提交更加详尽的专利材料。但是,更详尽的专利材料又会启发其它竞争企业,方便他们打擦边球。在另一个问题中,当被问到”学习已有专利的来源“的时候,企业主打分最高的就是已有专利,超过了 5 分。作者在最后还问了两个关于模仿的问题。无论是新工艺还是新流程,无论是算研发开支还是研发时间,专利都没有给模仿企业带来太高的壁垒。

  这有两个直接的影响,一是很多企业选择其它方法来保护新发明,比如商业机密,加强销售或服务,等等,这在前面已有叙述,二是更加策略,更加智慧地申请专利。其一是专利丛林(the thicket of patents)。这种方法的本质在于广积粮,再称王:把可能和我新成果相关的东西,只要能想到的都申请专利,形成一张专利大网。如果我有几个专利,这几个专利也许可以互动,产生很多新成果,也要全部申请专利。这种策略主要就是防止我们前面提到过的在已有专利周围发明的办法,不给新的进入者留下空间。一些大企业的专利数量会达到一个非常惊人的数字,几万项,几十万项,其中很多都是针对核心技术或产品构建的专利丛林。这种方法的坏处在于浪费大量的资源和时间,并且,一旦针对这种专利体系提起诉讼,官司旷日持久,耗费的人力物力非常多。其二是结盟,一般来说是几家企业做交叉授权,你给我用你的专利,我给你用我的专利,如果涉及到一些特别的项目再签额外协议。部分协议还涉及到协调研发方向的问题,一些大企业可能心照不宣地错开彼此的发力方向,各自搞不同的研究,做出成果以后再交叉授权。短期来看,这样做似乎有好处,避免了围绕专利的大批争端,也节约了社会资源,避免了重复开发。但是,这和反垄断法是有抵触的。交叉授权不可避免地有高层接触,但怎么确保他们不在接触的时候谈一些别的东西呢?复杂的授权链条也阻碍了新企业的进入和其它领域企业的业务扩展。新人会发现他们掉到了一张专利编织的大网之中,光是授权费就是一笔很大的开销,其中有很多都是相互重叠的专利丛林。想要诉诸法律,在财力和法律业务面前也不占优势。这一部分想设计出合适的政策,非常难。

  即使拿到了专利,相应的技术转移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我们可以从下面角度来考虑问题。一是科学研究中的成果分享。一般来说,即使申请了专利,科学家也可以以科研目的做有限度的使用。像我们前面提到的基因改造过的小白鼠,杜邦公司一开始申请到专利以后,科学家使用是需要收费的。但由于这项黑科技实在太逆天,整个科学界翘首以盼,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就和杜邦公司谈判,允许科学家免费使用小白鼠,但只能通过杰克逊实验室(the Jackson Laboratory)获取。不过,在 2002 年,Walsh,Cho 和 Cohen 三位学者研究了生物学界内部的物料传递。研究印证了前面的结论:大部分科学家并不在意他们使用的材料或技术是否涉及专利,只有 2%的学者会专门去检查这一点。但是,科学家们反映,针对索要物料的请求常常被拒绝。这一现象的比例达到了 19%。将拒绝现象是否出现作为哑元变量做回归,商业因素有显著的负系数。这意味着严格的知识产权很可能会阻碍一部分科学研究,在科研和商业用途结合紧密的领域尤其如此。

  专利制度对学界的影响不止于此。Argyres 和 Liebeskind 于 1998 年发表的经典论文题目就叫“私有化智慧共同体”(Privatizing the Intellectual Commons)。1980 年美国议会通过 Bayh-Dole 法案,放松了为政府资助的研究申请专利的范围,这对学术界的研究导向和大学内部组织设置都产生了影响。以生物学界为例,一方面,更多学者被吸引到能够申请专利,有利可图的方向。他们在私营企业和研究所中承担更多职责,申请更多的专利,创造更多的产值;另一方面,一些基础学科的研究受到冲击,也有舆论担心国家资助被滥用的问题。大部分人都不能接受国家提供的科学资助最后只为个人创造价值。大学也因此设置了技术转移办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统一处理专利相关事宜。很多学校成立自己的投资基金或者投资所,为学者提供专门资助,也从专利收费中分润。同时,为了应对舆论的抨击,很多大学也严格限制教授在私营企业承担重要的职责(significant outside managerial responsibility)。最后一点影响就是前面提到过的,科学家之间的分享变得更困难了,此时样本的传递和物料的分享除了考虑科学竞争外,也带上了商业的气息。由于相关的转移协定很复杂(回想一下计算机软件的授权),很少有科学家会关注,但这蕴含着法律风险。像杜邦公司研发的第一代小鼠就只允许个人使用,不允许传递。但合作者之间,教授和助手之间怎么可能不传递、交换小鼠样本呢?此外,明确划定商业用途和科学用途之间的界限也是很复杂的。

  即使是商业对商业的授权,也存在很多麻烦之处。如果完全没有交易成本,按科斯定理,双方企业总是有办法达成有效的协定的。Green 和 Scotchmer 在 1993 年证明了如下定理:在一对一技术转移协定中,如果双方信息对称,最优的授权协定必然是事前协定。理解这一结论的关键是寻求授权一方可以威胁专利持有者不做投资,从而在事前协定中获得一个正的利润。如果不签事前协定而是在研发完成以后再签约,专利持有者就可以敲竹杆,要求全部的利润。这样的事前协定也是有效率的,研发企业会投入最优努力,双方分成利润。但是,在专利转让中很难指望信息对称。Bessen 在 2004 年证明了:如果寻求授权一方的研发成本是私人信息,服从一个非退化的随机分布,则社会最优的合同是事后合同,这不一定能实现。另一种交易成本是信息披露的风险,Heidi 列举了塞莱拉公司和辉瑞公司的例子:辉瑞公司希望向塞莱拉公司购买特定的基因序列开发新药物。但是,为了进一步的谈判。辉瑞公司应该向塞莱拉披露信息以方便对方评估转让费。具体的界限很难把握,模糊笼统的信息不会被塞莱拉接受,太细致的信息又会给塞莱拉可乘之机。塞莱拉也有自己的研发团队,完全可以在相应基础上做开发。

  这一问题需要更精细的讨论。Gallini 和 Wright 讨论了研发利润是私人信息的情况。模型的时间线如上图所示,专利持有人技术的类型是私有信息,而寻求授权的开发商(可能有很多个,无差异,互相之间开展古诺竞争)只知道类型的分布。首先,持有人向开发商提供一份只能选择接受 / 拒绝的合同,其中包含授权开发商数量、定金以及事后授权费。其次,如果开发商接受,他交付定金并获得技术信息。最后,开发商选择是否仿冒(严格来说是 inventing around,会支付一个仿冒成本),如果是,他使用持有人的专利生产 0 单位,而用自己的仿冒技术生产,并与其它厂商竞争;如果不是,他交付授权费再开展古诺竞争。解法类似 Cho-Kreps(1984),均衡取决于模仿成本和两种类型持有人的技术差距。如果模仿成本足够大,或技术差距足够小,那么一个简单的线性合同就可以解决问题,一家开放商,固定定金,固定特许费。如果模仿成本很小,持有人就需要一个依赖于最后产出的非排他合同,如果产出高于一定程度,就需要支付另一笔特许费。只有前一种情况是社会最优的,专利持有人可以攫取全部古诺竞争的租,后一种情况会有效率损失。Gans 和 Stern 在 2000 年解了一个更加复杂的情形,得到了类似的结果。

  以上主要是一些微观层面的理论分析,我们还需要实证结果来佐证我们的分析:专利制度究竟会带来什么后果?Heidi 利用人类基因组计划中国际团队与塞莱拉公司的争端,验证了这一结论。人类基因组计划原定将所有成果对公众开放,为此定了百慕大规则(the Bermuda Rule),测出的基因序列必须在 24 小时内上网。这个规定本身就是为了抑制基因序列申请专利,但在 2001 年,塞莱拉公司抢先完成了一批基因的测序。而基因组计划一直到 2003 年才测完这一批基因的序列。在美国,基因序列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塞莱拉公司当然也申请了。很多大厂商耽误不起时间,于是斥巨资向塞莱拉公司购买序列的特许权,价格达到数百万美元。如果塞莱拉公司独自测序的这部分基因是随机分布在所有基因序列中的话,这就构成一个准实验。不过,由于人类基因组计划测序的顺序是先测有用的,重要的,再测其它的。而塞莱拉公司要避开这部分基因,因此,有专利的这部分基因预期利用价值是比较低的。必须设法解决这个问题。给定一个基因,Heidi 整理了 1970-2003 年 OMIM(人类孟德尔遗传,Online Mendelian Inheritance for Men)数据库中检索的关于这个基因的论文数量,以此表征特定基因的重要程度。观察下图中下折幅度最大的线,可以发现基因组测序基因和塞莱拉测序基因在价值上确实有明显区别。为了控制这一点,Heidi 注意到人类基因组重测塞莱拉基因的时候没有选择效应,基本是随机的。图中围绕 0 水平波动的是人类基因组在 2002 年重测的塞莱拉基因和 2003 年重测基因的重要程度差,可以发现几无差别,数据检验也确实如此。因此,这两组基因可以构成准实验。估计结果显示:注册专利对基因后续利用,包括产品利用和科学研究,都有显著负面影响,程度在 20%-30%之间。

  另一项研究来自 Murray 和 Aghion 等学者。他们研究的对象是我们前面提到过的基因工程小白鼠。在 1990 年代之前,研究用的小白鼠主要有三种:Koncked-Out,移除了特定基因,专利在犹他大学手中,开放获取;Onco,在胚胎期植入特定基因,专利属于杜邦,需要签署比较严格的专利授权;Cre-Lox,能够比较自由地编辑基因,专利属于杜邦,需要签署非常严格的专利授权书。文章主要研究后两种。直到 1990 年代之前,能够获得专利授权做实验的学者都比较少,用 Onco 的主要偏向于研究应用,用 Cre-Lox 的偏向研究基础。在 1990 年代初期,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 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与杜邦公司签署了两份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杜邦公司简化授权声明,并开放 Onco 及 Cre-Lox 小白鼠在杰克逊实验室免费获取。由于这次谈判在当时比较隐秘,大部分研究人员都不知情,故可视作外生冲击。利用这个时间点前后关于小白鼠的文献就可以估计减弱专利保护的正面效用。他们发现,在开放获取之后,相关研究数量、研究题材(考虑文章关键词)、研究人员(考虑作者)、研究机构(考虑地址)以及发表期刊的范围都有显著上升。考虑到利用小白鼠进行的研究题材之广泛,内容之重要,这项专利很有可能限制了社会福利。

  还有另一项综合性的研究也值得注意。Murray 和 Stein 两位学者利用生物科技学界论文——专利并行(patent paired with papers)的机制,做了更加全面的研究。他们使用的数据对象是 2001 年以来《自然 生物科技》(Nature Biotechnology)上发表的 340 篇研究(A substantial novel research study)。之所以选择这本期刊,是因为它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很大的影响力,作为 Nature 子刊,影响因子常年超过 20。之所以从 2001 年开始,是因为美国专利办公室(USPTO, US Patent Office)在这一年开始为申请过程中的专利保密。由于论文从投到期刊到发表一般需要 6 个月,而等待专利获批平均而言需要 2-4 年,很多学者可能会放弃或推迟投稿,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在 340 个样本中,有的申请了专利,有的没有申请专利。接下来是想办法构造准实验,在线医药论文数据库有搜寻相似论文的功能,两位作者据此对专利组和非专利组论文做了匹配,数据检验发现两个组特征的确是相似的。如下图,仅针对专利组的估计发现专利获批确实会明显影响之后论文的引用,但这不一定靠得住。接下来就是 DID 了,得出结论和前述一致:申请专利会降低未来论文引用量,幅度在 10 到 20 个百分点之间。

  一些早期的研究也说明专利对研发没有太大的刺激作用。Sakakibara 和 Branstett 两位学者针对日本专利制度改革进行了研究。改革之前,日本的专利只支持单一诉求申请(a single claim),保护范围非常窄,所以也被人称作三文鱼制度(sashimi)。如果为一种新材料申请专利,美国的办公室会把一定范围内的配比纳入到保护范围中,三七开或者四六开都可以,但日本专利只能申请一个特定的配比,不支持申请一个范围。1980 年代的改革引进了类似于美国的专利制度,但控制其它因素以后,由 307 家日本企业样本得到的数据显示,企业研发费用没有明显上升。同时期另外几篇方法类似而样本不同的研究也得到的类似的结论,其中包括 Scherer 和 Weinburst 针对意大利制药企业的研究、Hall 和 Ham 针对美国半导体产业的研究以及 Schankerman 针对卡内基梅隆企业调查所做的研究。另一篇得到类似结论的是 Kortum 和 Lerner 在 1998 年针对 1980 年代美国专利法改革的研究。控制其它因素之后,他们发现,改革本身对专利申请数量没有影响,参见下图中的黑线。虽然同时期专利申请数确实有显著上升,但这来自于全球研发浪潮,同一时期法国德国、日本国内专利数量都有显著上升。他们通过检查以下假说来进行检验:如果企业确实受到改革驱动,认为专利更加有利可图,那么那些已经拥有很多专利的企业应当获利,也更有可能申请新的专利;改革会驱动更多不成熟的专利申请,从而降低申请的通过率;为专利交费续期的比例应该会变高;研发费用应当有明显上升。以上假说在实证中均不满足。尽管也有一些文献,如 Merge 和 Nelson(1990,1994),Arora(2008), Lin(2010)等支持专利对研发费用的正面作用,跨国样本研究以及近期的几项准实验似乎都指向反面结论。不过,Lin 等学者的研究是利用中国的微观企业数据完成的,他们的结论对我们思考中国现实很有教益。

  最后,专利保护制度也可以放在国际视野下来研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会有专利的相互流动,有可能是通过外国直接投资(FDI,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也可能是通过发展中国家的模仿。这方面最著名的是 Helpman 在 1993 年建立的模型,其中引理 1 说明,无论如何,收紧专利法总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发达国家影响则不一定。如果模仿率落在合适的范围内,收紧专利法对发达国家是有利的。Lai 的模型更加精细,他们指出,专利法的具体效应需要考虑技术流入的方式,如果是通过 FDI,则收紧专利法是有利的,此时可以鼓励更多投资,获得更多高级技术;如果是通过模仿,则不应该收紧保护,因为这会伤害国内厂商。这方面的另一项发展来自于 Chen 和 Puttitanun 在 2005 年的工作。在他们的模型中,各国需要在鼓励本国技术发展和模仿外国技术之间做选择。在低水平经济体中,技术进步会进一步增强模仿带来的好处,更能学了,因此伴随着经济发展,专利保护程度会下降;超过特定水平之后,自主研发则会占据上风。最后出来的结果是一条倒 U 型的曲线。

  这和实际数据的样式也是相合的。Chen 和 Puttitanun 在文中也做了相应的检验。当时全球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保护指数的关系见下图,可以看到也是一个大致的倒 U 型。

  最后是另一篇同时印证以上几个观点的文章,背景同样是专利法案改革,但研究对象变成了各国制药公司在美国的专利申请数量。这就很聪明地构造出了包含 91 个国家专利改革的面板数据。作者同时收集了这 91 个国家内部制药企业的研发投入数据。研究方法和 Murray 及 Stein 在 2007 年的那篇研究是类似的,都是运用匹配方法构造出对照组和实验组。由于专利制度改革多发生在 1980 年代,作者把 1978 年到 1995 年划成四个区段,如果有两个特征相同的国家,一个在前一阶段改革,一个在后一阶段改革,这中间的差别就可以用准实验的方法处理。实践中没有一模一样的国家,所以作者利用以下变量来匹配在相继时间段内改革的国家和地区:人均 GDP、GDP 增长率、经济自由度、法律制度(英美法、大陆法、社会主义或斯堪的纳维亚法系),教育水平等等。包含滞后变量的估计显示,专利改革对于研发投入没有显著影响。尽管其中保护程度较高的国家研发投入有上升趋势,但整体差异不显著。此外,在 OECD 国家中,专利改革与人均 GDP、经济自由程度和教育水平的交互项作为研发投入的解释变量都在 0.01 水平上显著,这意味着最优专利水平确实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有关。作者指出,与 Kumar 的研究结论一致,只有在在极高的水平上,才能观测到专利保护程度和研发投入的正相关关系。哪怕是像德国这种国家,都会为了廉价进口技术而对加强专利保护意兴阑珊,更不要说广大发展中国家了。Mcgrattan,Holmes 和 Presoctt 在 2015 年发表的研究中考虑了中国的情况。中国政府的方针长期以来可以概括成市场换技术(Quid Pro Quo),外国企业要用技术来换取准入机会,很多持有外国专利的企业也因此不会在中国注册专利。他们的研究发现:市场换技术政策显著地促进了中国的技术进步,对中国的整体福利有非常明显的促进。

  总之,成功的专利制度应该是灵活的。既要鼓励自主研发,又要考虑到对先进技术的学习利用;既要考虑到前期的审核,也要考虑后期的法律成本;既要考虑保护的范围、时间和力度,又要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既要帮助企业保护技术,又要设法促进技术的转移和扩散,鼓励科研。在已经达到尖端的领域、效益重大的领域、法律暧昧不清的领域,专利保护可以严格一些;而在需要学习的领域、创新竞争激烈的领域、模仿成本高的领域,专利可以稍微松一些。特殊的领域,有特殊的情况,需要学者特别的洞见。Sprigman 和 Rostiala 指出:时尚界对专利的保护程度非常低,但时尚仍在飞速发展。Paul David 在 20 世纪末就已经看到了互联网时代的创新模式:以开放的科学(Open Science),来探索自然的秘密(Natural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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