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大局已定,非营利民办学校不得分配办学结余,同时法律和政策并不禁止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因此,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是非营利民办学校举办者唯一合法收入来源,规范关联交易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最紧迫的事情。
举办者何去何从,是简单粗暴挪用学校资金,面临刑事责任?还是规范关联交易,获得合法收入安全发展?
01
举办者简单粗暴挪用学校资金将面临刑事责任
近期,国家出台各种政策文件,对非营利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规范,个别地区已有举办者因为简单粗暴地挪用学校资金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举办者”为关键词,搜索到的刑事判决书共有89篇,其中大多数为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骗取贷款等罪名。
其主要原因是,在既往的办学过程中,举办者往往并不区分个人与学校,个人与学校混为一谈,由此给自身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从风险防控的角度来说,举办者每一次的违规行为都是一个不知何时会爆发的炸弹,现在的安稳宁静不过是的表象。
近年来,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施行,对民办学校的监管也越来越细、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对于举办者而言,合法合规办学既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为学校争取更大发展的关键所在。
▍案例一、民办学校董事长挪用学校资金被判六年
江西省临川美佛儿国际学校于2002年6月10日筹建成立,成立初期有林述某、陈某开、林某兴、吴某锋、吴某雄、曾某盛以及被告人施某甲等7位股东,施某甲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8月25日经学校股东会决议,其他6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施某甲,从而施某甲一人持有学校100%股权,施某甲任学校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施某甲在担任江西省临川美佛儿国际学校董事长期间,未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先后多次挪用学校资金共计4200万元对外投资个人项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甲身为江西省临川美佛儿国际学校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学校资金42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施某甲的辩解如下:
■1、江西省临川美佛儿国际学校自己是100%的股权,资金进出都是随意的,自己有钱就入账,要钱就出账,账目随意,并不是挪用。
■2、项目都是他个人与江西省临川美佛儿国际学校以外的股东合作的项目,与江西省临川美佛儿国际学校没有关系,没有必要召开学校董事会,更不需要他们授权。
■3、有三辆车是用他和他妻子吴某某的名字购买的,拿到学校来报账,认为学校是他一个股东,个人的车辆也就是学校的车辆,所以就拿到学校来报账。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认为:江西省美佛尔国际学校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该学校系经过登记注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其财产独立于出资者个人的财产,表明民办学校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只能由学校管理和使用,学校收入必须统一归入学校账户,擅自转移、抽逃、挪用学校资金都是违法行为,被告人施某甲利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已符合挪用资金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
■ 一、被告人施某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施某甲挪用的4200万元还给被害人江西省临川美佛儿国际学校。
▍案例二:民办学校食堂等收费进入私账花销,举办者被判七年
2006年9月,黄某、程某某、蒋某某、易某某共同出资成立苏州市壹点壹学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其中,黄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后来,该公司作为举办者先后出资成立苏州工业园区东方岚谷幼儿园和南通开发区东方岚谷美地幼儿园。黄某担任苏州园区幼儿园园长,易某某担任苏州园区幼儿园执行园长,同时担任南通美地幼儿园法定代表人。
易某某、黄某在2009年至2012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将部分学费、伙食费、兴趣班费用等收入不入账及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占苏州园区幼儿园资金总计人民币7,914,538.38元,用于二人的个人经营活动等用途。易某某在此期间,采用虚列教材开支和部分收入不入账等手段,侵占南通美地幼儿园资金25,3316元。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易某某、黄某身为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易某某、黄某退赔苏州工业园区东方岚谷幼儿园人民币7,914,538.38元,责令被告人易某某退赔南通开发区东方岚谷美地幼儿园人民币25,3316元。
02
关联交易合法但必须规范且按年度审查
分类管理时代,非营利民办学校不得分配办学结余,且国家对关联交易监管日趋严格,举办者简单粗暴从学校挪用资金的时代一去不返。
近期,国家出台各种政策文件,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关联交易还能做吗?怎么做才是规范合法的?这是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园长等非常困惑和关心的问题。
8月17日,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十五条提到,“探索建立学校收费专项审计制度,重点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计,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非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9月1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会议指出,“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民办义务教育规范管理,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国家举办义务教育,确保义务教育公益属性,办好办强公办义务教育。”
另外《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很快将要公布,其中第四十五条提到,“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
最近,教育部在2020年11月公布的《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379号(教育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教发提案〔2020〕132号)》中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关联交易可做但必须规范且须按年度审查,原文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为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回应举办者诉求,教育部对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持开放态度。同时,为切实保障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害,避免相关方“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修订中,对关联交易作出规定,要求关联交易应该公开、公平、公允,合理定价,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等。”
来源 | IEDU思享汇
编辑 | 卡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