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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重大 保安全 | 船舶拖带要小心,这些知识你都知道吗?

由 哈爱朵 发布于 经典

船舶拖带是水上常见的比较经济的一种运输方式,作为高风险作业的它往往会带来拖带长度过长、宽度过宽、航速过慢、避让操纵能力过差等缺陷。这些缺陷会严重影响其他船舶通行,特别是不合规的拖带作业,极易导致事故险情的发生,严重危及航行安全。

事故回顾:

2019年4月某日上午,本航次未办理适拖证书的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拖船“A”轮(总吨:225,主机功率:720千瓦,船长:29.5)与驳船“B”轮拖带船组,在未与“C”轮建立有效联系的情况下与出口“C”轮在中门柱岛北侧发生碰撞。事故造成“A”轮缆绳断裂3根,“B”轮船首破损进水,“C”轮左舷中后舱口围局部破损(长度约8米),直接经济损失约8万元,构成小事故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B轮与C轮损坏部位

B轮与C轮损坏部位

小编点评:

本次事故的发生,A、B轮拖带船组与C轮都存在未保持正规了望,未能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的情形,在两船相对方位没有明显变化而且会遇距离不断缩短的情况下,没能对两船之间业已形成的碰撞危险作出正确的判断。特别是,A、B轮拖带船组,未使用安全航速,及时采取适合当时情况和环境下,最有助于避免碰撞的有效措施。首次发现对方船,此时看到对方绿灯,在与其接近到距离0.4海里时,此时绿灯消失,看到对方红灯,直至发现船舶碰撞不可避免前,仅采取向右转向,未采取任何其他避让措施,如减速等,直至碰撞发生前,船速仍有8.4节。

值得注意的是,在后续事故调查中发现,本航次该拖带船组无适拖证书,且在通过中柱门进口习惯航线时,船位过于靠近航线左侧,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1篇第2章第1.1.1条和第2篇第1章第3.2条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船舶拖带作业你应该知道

1、对于所有拖带船舶:提前做好申请拖航检验:确保相关船舶满足《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范要求,并向船检部门申请办理《适拖证书》。办理《适拖证书》时应携带:

(1)经办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2)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方双方授权委托书

(4)拖航检验申请表、拖航计划书

(5)系柱拖力证明、索具清单

(6)拖船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7)被拖船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2、对于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在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作业还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海事机构核准。

3、对于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 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 24 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4、办理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限物体的,已通过安全技术评估;

(4)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及应急预案。

5、办理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办理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许可需提交:

1、《海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及其复印件;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和拖轮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时),拖轮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护航方案(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办理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许可需提交: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一式两份);

2、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3、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和拖轮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时);

5、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6、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7、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8、专项护航方案(必要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特别提醒: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八条: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轮的主推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等级相对应。

【来源:浙江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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