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轩

为啥说奥斯曼帝国残酷的王位继承制度是其国祚600多年的主因?

由 纳喇傲儿 发布于 经典

说到这个奥斯曼帝国历史,我们现在人估计不熟悉,其实跟咱们中国呀,是很有渊源的。我国古代一直饱受北方势力的威胁,一波又一波,比如匈奴、柔然、鲜卑等等,其中就有突厥。

不过那会我们民族强大,执政的王朝是唐朝,还是唐朝前中期那会,国力强盛,后面还灭了突厥。突厥灭了之后,一部分突厥人融入了汉族,一部分人融入了回鹘国。

突厥人有一个小部落,面对亚洲强大的中原帝国,畏惧战争便不断迁徙,最后迁徙到了小亚细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逐渐强大了起来,后面通过不断地征战四方,最后也成立了当时一个强大的国家,也就是奥斯曼帝国。

即使帝国成立了,也跟我国拥有良好的交往,其中历史有记载的就是在明朝时期,他们是向明朝朝贡,据《明史》记载,嘉靖三年(1524年)、嘉靖五年(1526年)、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他们都向明朝派遣使者,最多的时候派出了90多名使者前来。

奥斯曼帝国极盛时疆域达亚欧非三大洲。领土有巴尔干半岛、中东及北非之大部分领土,西达直布罗陀海峡,东抵里海及波斯湾,北及今之奥地利和斯洛文尼亚,南及今苏丹与也门,也算是一个欧洲古代一个非常强大的国家了。


还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地方,就是他们的国祚居然有600多年,想想我们中国民族从夏朝至今,尤其是秦朝开始,无一例外,能超过300年的也不多,即使是强大如汉朝、唐朝、明朝、清朝等。

有人说造成这个的原因是因为其非常残酷的王位继承制度,坦白来说,如果想要听我证明的读者,可能要失望了,这个观点可以写成上万文字去推演和证明,可惜,在我这里我并不认可。

奥斯曼帝国残酷的王位继承制度是什么?

奥斯曼帝国的很多制度跟中国也很相似,比如皇位都是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拥有后宫佳丽,宫里也有太监,但是他们的继承制度相当的变态,也叫作“fratricide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他们会创建一种公平的机制,所有的皇子都有资格成为下一个帝王,跟我国嫡长子制度无关,只跟能力有关,一旦选出了下一任国君,那么他的兄弟姐妹就要全部处死。

他们的这种做法相当地残酷,我国的就刚好相反,主要是嫡长子制度,下一任储君刚出生的时候基本上就已经确定了。没有抢到皇位的,假如没有做错什么事情,心中不争抢皇位,基本上找个地方就藩还是可以的,就算没有得到王位,一生衣食无忧也是可以的。但是这种制度也有不好的方面,那么多的藩王之中,接触到顶级资源和尝遍权力滋味的人,难免会发生心里上的不平衡:同是一个父亲下生活出来的孩子?什么别人早生几年就要臣服于他?历史上发生藩王之乱的不在少数,比如“八王之乱”、“七国之乱”等等,加上在继位的时候严重的内耗,比如清朝的“九龙夺嫡”、明宣宗时期朱高煦造反、唐朝李建成和李世民之间的皇位争夺。同时这些藩王不用工作,没有任何产出,养活了那么一大帮人反而浪费了粮食,比如明朝后期,朱氏家族的子弟需要一个大省的粮食来养活。

而“fratricide制度”显然是看到了我国这种制度的弊端,为了下一代皇帝更加适合和强大,提供了公平的竞争机制,一旦确认了哪位皇子最终将继承皇位,当朝的帝君就是逐渐帮他铲除其余的皇子,到了撒手归西的时候,权力进行平稳的交付。


因为选出来的皇子是众皇子最优秀的,一一剪除了他兄弟姐妹的权力的觊觎,那么极大地避免了权力失去的可能性和国家的动荡。新任的国君也可以放手去治理这个国家,因为皇位已定,没有兄弟能来争夺。

为了将这个进行合理化,穆罕默德二世将Fratricide这一习惯直接上升为法律程度。他制定了一个法律:“我的任何一个儿子,由上帝选为苏丹,他为了更好的世界秩序而杀死他的兄弟们,都是恰当的。大多数乌里玛已经宣告了这个许可”。这条法律记载在《穆罕默德二世的法律书》中。后世的苏丹都以此为根据为自己的杀兄屠弟行为辩护。

我在这里提供一组数据直观地反应下当时的帝位的残酷:

苏莱曼一世逝世后,塞利姆二世时期继位,另外一个兄弟巴耶济德和他的4个儿子全部被杀死;

塞利姆三世继位的时候,处死了5个兄弟;

罕默德三世继位的时候,直接处死了19个兄弟和20个姐妹;

后续的争斗中就没有那么残酷了,当朝的苏丹(奥斯曼帝国的国王叫做苏丹)就采用了软禁自己兄弟姐妹的方式,并且不给他们配偶,剥夺了他们繁殖下一代的权力,起码保住了生命。

这大概就是“fratricide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过程,有人根据这个就是说他们之所以能延续那么多年,就是采用了这个制度。丛林法则,想要生存的,能力强的有能力继承大统,没有能力的只能让位并且剥夺任何权利。

我仔细看了奥斯曼帝国的崛起和衰败史,我发现他的600多年的历史中,原因可能并不是这个,当然“fratricide制度”也是有极大地帮助。总的来说是国策的胜利。


1、“分区治国”

这个可能你会觉得有点不可思议,前文我已经说过了奥斯曼帝国横跨三大洲,每个地区的民族和习性是不一样。想要完成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具有很大的难度,为此他们做出了一些妥协,把手里的区域进行了功能划分,进行了定位设置,各个区域不用完全贯彻帝国的制度。当然,前提是各个区域要完成自己的任务,比如产粮的是埃及、一些阿拉伯地区主要负责宗教的稳定等。

2、宗教治理国家

奥斯曼帝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主要是伊斯兰教,人民的信仰和国家政策的实施一旦有了冲突将发生不可和解的不稳定事件,为了国家的稳定,奥斯曼帝国实行了以“伊斯兰教法治国”为主体的理念,其他宗教只要不和伊斯兰教起冲突,原则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无形中争取到了极大数群众的支持。

我国古代有一句话很出名:民能载舟,亦能覆舟。做上帝王并不代表就一定能长治久安,人民永远地臣服,要想帝位的长久就只有一个方法,那就是争取民心,万一哪天民心不在了,那么王朝的气数也就没了。奥斯曼帝国在这一块做的很好,这主要是他们能活那么长时间的原因。

奥斯曼帝国最后还是被瓜分了,主要是一战时期,作为战败国被瓜分了,独立出了现在很多个国家。假如当时奥斯曼帝国没有参加一战,或者说站队能选择正义的一方,会不会有更好的发展呢?反正我不知道,因为历史没有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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