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发布,抽评不合格或被撤销学位授权

新京报快讯(记者 冯琪)1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对于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强调,学位授权是有一定期限的办学资格,而非获得授权后一劳永逸。

打破学位授权点终身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首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于2014年启动,2020年结束并发布评估结果,在2292个抽评点中,2251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合格”,8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不合格”,33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限期整改”。

上述负责人表示,本次评估对现有学位授权点进行了全面“体检”,打破学位授权点终身制,推动了学位授予单位建立自我评估制度,保证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授权是有一定期限的办学资格,而非获得授权后一劳永逸。”上述负责人称。

同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指出,在评估工作组织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程序性、操作性问题,如自我评估阶段对学位授权点质量状态和自评工作缺乏监督、合格评估与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衔接不足、评估程序性要求不够具体等,亟待对《办法》作出修订完善。

此外,首轮周期性合格评估抽评以及近年来专项合格评估工作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也亟待以《办法》条文形式固定下来。在此背景下,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会议审议批准,修订后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印发。

对发生严重学术不端问题的单位加大抽评比例

《办法》显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均应当接受专项合格评估。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

周期性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在每轮次评估第6年开展抽评。

确定抽评学位授权点时,应当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被抽评比例不低于被抽评范围的30%。同时,对发生过严重学术不端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存在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方面其他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大抽评比例。

通知要求,对自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以及抽评专家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在1/3(含1/3)至1/2(含1/2)之间的学位授权点提出限期整改建议。对抽评专家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在1/2(不含1/2)以上的学位授权点,提出撤销学位授权建议。

学位授权点整改完成后,要接受复评。复评合格的,恢复招生;达不到合格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学位授权。

根据《办法》,对于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授予学位。

新京报记者 冯琪 校对 张彦君

(封面图来自IC PHOTO)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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