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光足足等了十七年,终于赶在死前杀了这个女孩

这是一起轰动北宋甚至是整个中国历史的奇案,它比起“杨乃武和小白菜”要传奇爆炸的多。满朝大臣都参与其中,新党旧党更是各执一词,吵得面红耳赤,互不相让,以至于纠结数年都无法结案,王安石、司马光、文彦博这些历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更是牵扯其中,最后逼得宋神宗亲自下令修改法令,变法党和守旧党的党争彻底爆发。

司马光足足等了十七年,终于赶在死前杀了这个女孩

(一场普通的杀夫未遂案却引起了北宋朝廷的巨大动荡)

谁都不知道,引发北宋政坛大风暴的蝴蝶翅膀,竟然只是一起普通的谋杀未遂案。

登州有个十三岁的小姑娘名叫阿云,阿云的命很苦,早年丧父,母亲又在前不久离她而去,可就在阿云为母守孝丧期未满时,她丧尽天良的叔叔就以长辈的名义强行将阿云嫁给了同村的大龄光棍韦阿大。韦阿大这人长得奇丑无比,年纪又老,正常人家心疼自己姑娘,都不愿意把女儿嫁给这个老光棍,可阿云父母双亡,叔叔就是她的责任人,这个老东西贪图聘礼,根本就不顾阿云的死活,强行将阿云许配给了韦阿大。

司马光足足等了十七年,终于赶在死前杀了这个女孩

(阿云趁着天黑对着韦阿大砍了十几刀,不过都没有砍死,只是砍断了他的一根手指)

阿云实在无法接受嫁给韦阿大的事实,但婚期已定无法更改,被逼上绝路的她采取了最极端的方法:杀死韦阿大。一天黑夜阿云在趁韦阿大休息时冲进他的房间对着韦阿大就砍了十多刀,但因为年幼气短再加上心慌意乱,韦阿大虽受伤十余处却并没有死,只是被砍断了一根手指,阿云仓皇逃走。第二天县衙接到报案立刻前来调查,韦阿大一个老光棍平日里没什么仇人,再加上身上伤痕较浅,可见逞凶之人也没大多力气,经过捕快们的分析,所有的疑点都指向了韦阿大的未婚妻阿云。

于是很快阿云便被带回了县衙,还没等捕快们交代政策,阿云便老实的交代自己试图“杀夫”的罪行。这案件搁咱们现代来看,阿云虽然试图杀人但未能成功,顶多算是故意杀人未遂,再加上阿云还是个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良好,所以不会被判死刑。但在古代却是个要命的大事儿,按照封建社会“三纲五常”的伦理制度,谋害亲夫属于十恶不赦之罪,必须要判处死刑—“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在宋朝时这种案情地方政府却没有权限执行,所以得逐级上报,直到朝廷最高司法机构大理寺和刑部核准才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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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许遵的观点,犯了“杀夫罪”的阿云罪不至死)

案情在上报到登州知府时获得了转机,知府许遵十分同情阿云,同时他也发现了案情的疑点,子女在服丧期间是不允许嫁娶的,所以阿云即使是已经和韦阿大定亲,这门亲事也不合法—“阿云于母服内与韦阿大定婚”,“纳采之日,母服未除”也就是说阿云和韦阿大并不能算是夫妇关系,阿云的行为也算不得是“谋杀亲夫”,所以不应该被定为死罪。可许遵的判决上呈刑部和大理寺后却遭到了否决,大理寺和刑部的官员们经过讨论后认为就算阿云和韦阿大之间婚约无效,但根据宋朝律法“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就算是阿云没能杀死韦阿大但也对他造成了伤害,,所以死罪难免,应该改斩为绞。

许遵对判罚结果表示不服,而且他还从之前神宗颁布的敕书找到了法律依据:如果谋杀只导致受害人受伤而没有死亡,又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降两级惩罚,于是许遵秉承皇帝精神进行反驳,推翻了阿云死刑的论断,判处阿云杖责并流放三千里,虽然要受皮肉之苦,但好歹命算是保住了。—“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按问欲举而自首陈,及逃亡之人并返已上道,此类事发,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

司马光足足等了十七年,终于赶在死前杀了这个女孩

(可大理寺并不认同许遵的观点,于是双方一状告到了宋神宗面前)

不过许遵的再次上诉仍然遭到了刑部和大理寺的驳回,原来在神宗颁布敕书之前,宋朝的法律规定“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也就是说阿云属于“谋杀已伤”的犯罪事实,所以自首减免罪行并不适用。在这段时间里,许遵因为政绩突出被提拔成为大理寺卿,反驳老子的上诉?老子现在就是你们的上司,让咱们好好来掰扯掰扯!

于是许遵更加名正言顺的介入到阿云案中,他指责刑部和大理寺的官员判罚不公。法理不外乎人情,皇帝陛下所颁布的敕令本来就是鼓励犯人们投案自首,如果都像刑部一样不分青红皂白就杀人,那这道敕令也就失去了它原本应该发挥的作用,所以许遵要求免除阿云死刑。情况本来就乱纷纷,大理寺卿和刑部大打嘴炮,御史们又伸了一脚进来,他们弹劾许遵“妄法”,没有资格担任这个大理寺卿,于是许遵上奏宋神宗,请求朝廷官员对此案件进行辩论。

司马光足足等了十七年,终于赶在死前杀了这个女孩

(宋神宗将此案件交由司马光和王安石讨论,两位大佬吵得不可开交)

宋神宗将此案件交给王安石和司马光主持讨论,于是新党首脑和旧党领袖开始了激烈的争辩,这场小女子杀夫未遂案便发展成为“变法党”和“守旧派”角力的斗争,案件全面升级。

争辩主要集中在对阿云量刑时应该依照法律条文还是皇帝下达的圣旨,如果按照大宋律法,阿云试图杀人那就应该判处死刑,而按照皇帝的诏书,阿云顶多判个有期徒刑。司马光支持旧令,而王安石坚持皇帝圣旨,认为阿云罪不至死,双方争论不休,吵得面红耳赤。朝廷官员们也纷纷站队,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等支持王安石,他们认为先王所立下的法律再怎么详尽也不能囊括所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是需要因时制定的,如果杀死了阿云,那么可能导致那些谋杀未遂导致他人受伤,却不能自首减免罪行的囚犯铤而走险,既然只要刺伤了别人不能免死,那我还不如干脆恶人做到底呢!

本来这事儿宋神宗也同意了,可御史台、刑部的官员们却提出反对,无奈之下宋神宗只能让王安石和大理寺、刑部的官员们辩论,大家争得急赤白眼,吵得不可开交。到此,阿云杀夫案已经演变成了一起满朝大臣一起参与的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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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阿云没犯死罪!司马光:咋的?都试图杀夫了还不该杀?)

当然了,司马光和王安石表面上是就阿云是否应当判死刑在争论,但实际上的真正意图却在于是否支持变法,王安石鼓吹变法,而司马光则反对变法,如果王安石胜利,则说明皇帝的诏书和意见对法律条文具有最终解释权,皇帝有权利对法律进行修改,这是司马光等反对变法的大臣万万不能接受的,任何人都不能破坏法律,即使是皇帝,所以即便皇帝发布了减免罪行的法令,阿云还是应当判处死刑。

司马光足足等了十七年,终于赶在死前杀了这个女孩

(宋神宗:你们都别吵了,都听老子的,阿云没罪!)

案情坚持了一年多,神宗看到双方坚持不下也不是个事儿啊,于是对犯人自首和如何判处等做了详细的解释,并要求翰林院写成具体条文发给中书省,公布天下实行,可这条文竟然被中书省驳回,中书省的官员们还振振有词的说皇帝的诏书与法律条文违背,请恕臣等不能遵循。这下可把宋神宗给惹火了,为了尽快给这场无休止的辩论画上休止符,宋神宗动用皇帝的命令直接下诏免除阿云的死刑,改为有期徒刑,新党大获全胜。

而阿云的生活也迎来了转机,虽然被判处流放,但几年后神宗大赦天下,阿云得以被释放回家,这苦命的女孩儿终于能够嫁人生子,能够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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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司马光和王安石争吵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变法)

可惜阿云的幸福生活终究被打破了,“阿云杀夫案”十七年后宋神宗去世,年幼的宋哲宗继位,司马光重返权力中心并当上了宰相,时年六十七岁(一年后司马光去世)的司马光仍然还记挂试图杀夫的阿云,于是这桩陈年旧账的杀人案件再次被重新翻了出来,作为尽废新法的典型,阿云被安上了“谋杀亲夫”的罪名被逮捕并斩首示众。

很多人看到此处禁不住义愤填膺,认为司马光简直是挟私报复,草菅人命,无视侄女一生幸福,不顾她服丧的阿云叔叔没有受到任何处罚,阿云这个可怜的少女却成了旧党的眼中钉,意图杀之而后快,司马光更是丝毫没有表现出任何大儒慈悲的气度,反而像是一个酷吏,因为党争而不顾国家法律,简直是小人所为!

其实司马光执政时并没有再审阿云案,只是再议(也就是把这起案件拿出来讨论),司马光对阿云其实也报以同情“阿云获贷死,已是宽恩;许遵为之请,欲天下引以为例,开奸凶之路,长贼杀之源。”,但他更关心的是阿云成为了这种案件的典型例子,“谋杀已伤,自首减等”导致了许多应该受到惩罚的罪犯因为自首得以减轻罪行,这是司马光所担忧的地方,于是他恳请宋哲宗下了一份新的诏令:“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那些试图杀人,又想靠着自首来减免罪行的人,这招行不通了!至于已经被宋神宗赦免罪行的阿云,司马光没有杀她,也不可能杀她。

那么在这起案件中,您觉得谁有道理呢?是司马光还是王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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