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师法》今天施行!影响所有医生
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与《执业医师法》相比,《医师法》6大巨变与医师息息相关。
《医师法》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中专学历不能考取医师资格了吗?
《医师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医师法》第十五条 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但是为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流动,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一直以来,医师没有终身禁业的规定,即使犯了天大的事,可以判刑入监,但过后还可以通过重新注册当医生。这次《医师法》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两类,一类“不予注册”,一类要“终身禁业”。更加注重医师职业道德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在紧急救治过程中,医师常常因为知情同意签字、超范围执业和可能出现的损害而要担责畏首畏尾,不敢倾身而出一心赴救,《医师法》立法予对医师的紧急救助给予责任豁免。既维护了人民生命健康,又鼓励了医师救助他人生命的积极性。也和《民法典》第184条相符合:“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人在紧急情况下,自愿救助他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一直以来,在临床医疗过程中,中医与西医的诊疗范围是医生与卫生执法部门比较纠结的问题,到底临床类别的医师能不能使用中医药,而中医类别的医师又能不能安排在临床内、外科工作。这次《医师法》对于这一争议作出了明确回应。这一规定,实际上强调的核心是要“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西医可以用中医药,中医也可以在综合医院临床科室工作。
《医师法》第三条 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医师执业安全从立法层面给予保障,更体现国家对医务工作者的关心爱护,并广泛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同时,《医师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除了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还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投诉处理的制度。医师定期考核由原来的两年变成三年。加大对于违法医师考试纪律,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最后,每年8月19日的中国医师节成为法定节日。这体现对医师的尊重和对其社会贡献的肯定。与开篇第一句“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相符合。
来源/局法制科
编辑/奇缘
审核/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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