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和韩非虽均为法家代表,但商鞅更注重“法”而韩非则要加强君权
商君韩和非作为先秦时期著名法家代表人物,法家思想虽有其共同之处,但商韩所处的时代不同、面临的社会问题不同、及自身的家学不同,必然导致商韩这两位法家代表思想存在差异性,尤其是在法治走向公平过程中的价值认识和处理方式不同,这直接导致了秦王朝的兴也忽、其亡也速。
先秦法家与其他诸子百家相似的一个特点在于其政治立足点也是尊君。然而不同的是:法家尊君,不是尊其人而是尊其所处权位。围绕着如何生君权、造君势,使权力一统于君主手中,法家展开了积极的权谋法术设计,并最终在百家争鸣这一中国政治思想发展史上举足轻重的学术大比拼中胜出,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
商鞅作为秦朝法治的开创者,鲜明地提出了“权者,君之所独制”,“权制独断于君”的见解。韩非子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不仅继承了这一观点,而且其“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之类的见解则更加精深与独到。 不过,同样尊崇权力的独断,商、韩二人一个奉行的是“中法”式独断,一个选择了“不共”式独断,路径的不同导致法与权关系和谐的相异,最终使商鞅造就盛世,韩非导入暴政。
商鞅
商鞅是法治主义者,他主张君主必须享有独断权,但同时,他也提出了一个更为响亮的口号:“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君王行政须“慎法制”,行使权力“不可以须臾忘于法”。他强调“任法而治”,痛恨“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以及“释法而以知”的专断,并进而提出了“刑无等级”的“壹刑”主张:“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也就是说,不管犯法之人身份多高,职位多重,有多好的名声,只要犯了罪,都要处罚,而且都要不打折扣地处罚。史称商君治秦“法令必行,内不私贵宠,外不偏疏远。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
这在当时经常因亲、故、贤、能、功、贵等各种私情而弛减刑罚的人治社会下已经是非常难得,颇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意。这样处理法权关系无疑极为有利于缓解阶级矛盾,调和阶级关系,提高权力的合法性。既使君主大权在握,又使君主统治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民众的认同,使秦国能在战火纷飞中获得强国富民所需的和谐的政治关系与稳定的政治秩序。
在法与权关系上,韩非也极力主张法与权的和谐并治,他说:“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坚持法度,有了权势,就可以把国家治理好;背弃法度,丢掉权势,就会使国家陷于混乱,这两者无论丢掉哪一方面,对君主统治都是不利的。不过,一旦二者发生矛盾,孰重孰轻呢?他的态度实际上是君权独尊,君主独断第一,从法第二,不是法生权,而是权生法,君主的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是服务于君主权力统治的工具而已。所以相比于商鞅,韩非是一个绝对君主主义者,在“万物莫如主势之隆”的逻辑下,韩非的独断是以君臣不“共”为基础的,“赏罚下共则威分”,君与臣“共事”还有被“杀”的危险,所以君主对一切权力都应固握之。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韩非对独断论证得越充分,也就离法治越远,秦始皇父子越是如此行独断权,就越是破坏权力的合法性,引发民众的愤恨,就越是加快灭亡的历史悲剧的到来。
在君主专制政治中,君主都面临着治民与治官两项任务。商鞅虽未像韩非那样专门提出治官之术,但他没有忽视过治官的问题,作为一个完全的法治主义者,商鞅主张用法治民,也用法治官。为此,他在君臣关系处理上,非常讲究一个“信”字,甚至将“信摆到与“法”、“术”同等重要的地位来加以认识:所谓“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与“中法”式独断相顺承,商鞅希望君主在“变法”、“作法”上独断,而不希望君主在一切具体决策中都大权独揽,相反,他提倡君臣合作,共同治理国家。商鞅认为,国家“地广民众万物多”,一君无法事事处处亲自过问,所以要让国强,就必须“分五官以守之”,让群官众吏按君所定之法治理一方或办理一种政务。既然要让臣依法“断”事,君主就要充分信任臣,把“断”的权力交给臣,而不能完全攥在君主自己手中。正是因为商鞅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十分注重用诚信使君臣关系相对和谐发展,因而和谐的君臣关系也使他的变法大业得到自上而下的顺利推行。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商鞅在秦国进行了两次改革,这两次改革涉及到当时秦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但主要是在统治方式上使秦国转到“法治”上来,社会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国力急剧上升,使“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 的秦国,成为战国时期国力最为强大的诸侯国之一,造就了“天子致伯”、 “诸侯毕贺” 的业绩,为秦统一东方六国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秦国统一形势图
韩非也提出了诸如“小信成则大信立”,“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赏罚不信,故士民不死也”等信用主张,认为“明主积于信”。可惜这只是对以法治民而言,臣子由于身处权力中心,时刻有可能攥取权力,危及君权,所以极端重“势”又认为人性本恶且无变善可能的韩非认为,君臣关系只是赤裸裸的利害关系、权力关系,“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故为人臣者窥觇其君心也,无须臾之休,而人主怠傲处其上,此世所以有劫君弑主也”。君臣之间利益是对立的,“臣利立而主利灭”,君王失权就意味着臣下得势,而且“上失扶寸,下得寻常”,“上失其一,臣以为百”,严重时还会造成“主失势而臣得国”的结局,所以臣子不可信,“爱臣太亲,必危其身;人臣太贵,必易主位”。
在此逻辑导引下,韩非在君权与臣权的设定上,提出“威不二错,制不共门。威、制共,则众邪彰矣……”的政策主张。他认为,威势不能由君臣两方面来施行,权力不能出自君臣两个门户,君主必须独揽大权。君主不仅不能把赏罚的权力交给大臣,而且连赏罚的意图也不能有丝毫透露。其弊端不仅在于不能有效激发官吏的政治参与热情,不能有效发挥统治集团的统治合力,更严重的是破坏了国家政治机器中的自我调整、自我纠错的公平和谐发展机制,导致权力没有足够的监督力量加以对治,一旦决策失误便难以纠正。在这种君臣关系认识思维下,谏诤在秦几成非法,长子扶苏因“数进谏”被发往北疆监郡,其他大臣“畏忌讳谀”,更“不敢端言其过”,整个秦始皇时期形成了“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的局面。
商韩法治思想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对于术、势的认同度不同,商鞅重法相对忽视术、势,韩非则集商、申、慎的法、术、势三者为一体成法家思想集大成者。商鞅重法,相对忽视术、势,《商君书》对术与势的论述比较少只有简单几句,如认为“国之所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臣所独裁也。”“权者独断与君之威”这权就是权势,“主操权力,故主贵多变”这权指权变,这实际属于术的内容,权变之力,掌握于君,这是因势而术,这也正是韩非所说的势,商君所述君主必须独揽权势,只有独揽权势才能保证自己的威势,显而易见商君所述思想中也有术说、势说的思想,只不过术、势思想被商君法思想的光芒掩盖了。
韩非
韩非思想在继承商鞅法学思想的同时,也指出商君思想的不足,韩非认为商君思想“徒法而无术,无术以知奸”。《韩非子》其书有三分之二都论述“术”,韩非论述“术”思想既有对申不害思想的继承又有更多的发挥,韩非认为“术者,因人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克群臣只能也,此人主所执也”,又说:“术者,藏于胸中,以欧众端而潜于群臣者······术不欲见。”这些“术”的思想实际上是君主统治驾驭臣子的方法。除此之外韩非又借鉴发展了慎到“势”的思想。韩非说“势者,胜众之资也”即把“势”看成是君主所有有的优势或特权,并认为君主之所以得天下,并不是君主的才能品德高于众人,而是因“势”而“尊”,失去“势”,这种尊重权势也就失去,这与儒家“以得治天下”恰恰相左。韩非特别强调君主的“势”如果失“势”,祸乱将至。所以韩非强调“法势合一”“指柄以处势”君主必须同时具有制法与施法的权威,才能到达“抱法处势则治”。同时,拥有“势”的君主,还有保证这种权势不被颠覆,必须要和“法”、“术”相结合。韩非认为:“法”、“术”都是统治的手段,只不过“法”公布于众是公开的统治方式,“术”内藏于心是隐蔽的驭臣之策,两者一阴一阳成为成就君主权势的工具。
商鞅和韩非同为法家杰出人物,同样尊君重势,以强国为重,但前者寻求到了政治和谐这个依托,使法治能在合法性、君臣和谐、治力统一的基础上推行,因而在极其有限的封建专制空间下造就了最大的公平,而韩非思想的精深、言语的深刻、论术的精到无人可比,但正是因为他的君权中心主义,打破了政治关系的平衡,使其法治思想由治国之略沦为窝里斗之术,丧失解决公平正义之责,最终使秦颠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