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退费及违约责任如何界定?首个全国性示范合同文本出炉
芥末堆讯,据微言教育消息,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推动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明晰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涵盖了培训项目、培训要求、争议处理等内容,尤其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上,《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提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向乙方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线上培训机构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
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明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上课时间和服务承诺等内容,甲方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甲方应确保提供给学员的培训班次与学员所处年级相匹配,提供的培训安排与乙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时间不存在冲突。
在退费问题上,《培训合同(示范文本)》除了给出几种约定的方式参考之外,也明确因战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按照实际消耗课时结算(或协商结算)培训费用。
在违约责任上,《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九点要求,对夸大宣传或者名不副实等机构销售及宣传时长期存在的乱象也给出参考要求。《培训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甲方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培训合同的订立以及课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本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甲方所提供服务与上述相关说明和允诺不相符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金额的违约金。
据悉,两部门将把推行《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作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重点工作,将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政策原文:《培训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