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要求家长“依法带娃”,还肩负这个重任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图/IC photo
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为呼应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为此,法律特别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不仅要求家长必须“依法带娃”,也有助于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合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保护未成年人
进一步明晰家长监护责任
我国早在1995年就施行了《教育法》,之后,还进一步颁布了《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修订了《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国家就家庭教育进行立法,也是为了进一步针对相关专门教育领域的问题,完善法律。
家庭教育在整体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明确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但较为笼统、模糊,因此需要进行进一步明晰。
比如,对于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责任,存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如体罚、变相体罚孩子造成伤害后果,这应该由司法部门介入,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但以前,这方面的处理很少,导致有的未成年孩子长期处在家暴的阴影之下,甚至发生父母殴打孩子致死这样的悲剧事件。
保护未成年人,应该强化家长的监护责任,对家长作为主体的监护不力、监护不当,要追究家长的法律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此进行了明确。
但是,对于未成年孩子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怎么追究家长的责任,则有分歧。有人赞成要追究家长监护不力的责任,有人也反对。
原因在于,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并不等于家长就监护不力,有的家长严格要求孩子,但孩子背着家长在外犯事。而且,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还与学校、社会因素有关,如未成年学生在寄宿制学校打架斗殴,家长怎么承担监护责任?
因此,对这类行为,合适的处理是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而不是罚款、拘留,《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立法时,对这一问题进行反复的讨论,明确要对这类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为此,《家庭教育促进法》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有关罚款、拘留等针对家长的处罚措施规定,突出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
家长“依法带娃”
对待孩子成长需更理性
更进一步,如何针对家长做到家庭教育指导的有效性,是一个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现实中,很多家庭教育指导,就是讲大道理,走过场与形式。因此,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推进这项工作。
从现实看,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两种性质。
一是作为面向普通家庭的家庭教育指导,即《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到的非营利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主要是指面向普通家长,普及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让其成为合格的家长的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为非营利性,指的是举办者不占股份、不分红,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资本运作。
当然,由于限制了家庭教育指导的营利性,进入家庭教育指导领域的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将不高。因此,需要学校、社区、街道等积极推进,并给予开展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市场的财税政策支持。
二是对问题学生家长以及问题家长进行带有“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的机构。这应该由司法机关指定相应机构承担教育指导,规定教育的内容和接受教育的时间。
这就有必要把面向市场服务、针对普通家长和针对问题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加以进一步厘清,否则会让人产生混淆。
此外,这次出台在落实“双减”之际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也肩负着推进“双减”的重任。
“双减”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从严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又要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更需要家长转变育儿理念。转变家长的育儿理念,就需要改革教育评价体系,严格依法治教,以及加强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多管齐下。
随着“双减”的推进,出现了学科类培训转为“地下”,家长给孩子聘“私教”等隐形、变异违规培训。
这就涉及依法治教以及引导家长走出育儿焦虑的问题。这也需要明确告诉家长,这类行为是违法违规的,很可能产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侵权纠纷。
当然,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家长必须“依法带娃”的同时,也要对孩子的成长有更理性的期待,为孩子规划适合的成才道路,将其身心健康、人格健全放在家庭教育的首位。
新京报特约撰稿人丨熊丙奇(教育学者)
编辑丨何睿
校对丨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