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范:限制无序“掐尖”招生
中新网5月17日电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17日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规则做了进一步规范,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教育部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实施条例》有关情况。
会上,有记者提问称,《实施条例》提出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这对于治理一些地方跨区域竞争招生现象,切实解决好超级中学、民办高中跨区域掐尖招生、破坏区域教育生态问题有什么意义?
王大泉表示,民促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规则做了进一步规范,其中明确民办普通高中,也就是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大体是在设区市的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王大泉指出,这条规定一方面细化了民办学校享有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原则,这样划了以后和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是大体相当的,这样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另外一个方面,这条规定下面是考虑基础教育的事权在地方,所以规定符合省级教育行政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给了省级统筹实施管理的权利。
“建立良好的区域生态,这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统筹规划,综合施策的问题,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生态。”王大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