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错失百万】新闻阁7月31日讯 一字之差错失百万,这个时候更应该来怪谁呢?中国文字博大精深,因字面歧义所发生的合同纠纷也不少,近日,浙江义乌的鲍先生就陷入了“语言陷阱”中,不过他的代价有点大,就因为一字之差,导致其近百万元利息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话要从十年前说起,当时鲍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并在2005年11月16日缴纳保证金100万元。后因各种原因,该工程未实际开工建设,后该公司同意于2013年8月15日退还鲍先生保证金100万元,至于这期间产生的利息,该公司答应按月利率0.7%计算,同时约定:“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无法归还,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原以为事情就可以告一段落了,但没想到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仍未还款,于是一怒之下,鲍先生将该公司诉至义乌市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保证金并从2005年11月1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一字之差错失百万惊人真相披露 详情起底“语言陷阱”有何说法
庭审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一句话,即:“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这个“后”字该如何理解?鲍先生认为,按合同本意应当是从2005年起就开始按四倍利率计算。某公司则认为,根据该协议明确应当从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计算,之前的利息应当还是按月利率0.7%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句话中的“后”字应当按“之后”理解,“之后”在《新华字典》中的含义为在某时间以后,故按照用语结构,对合同中的这句话的理解应当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这一时间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因为协议书也是由鲍先生草拟的,对条款的文意理解发生争议时,也应当作出不利于鲍先生的解释,所以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鲍先生要求,最终只能由他自己为这次的“失误买单”。
中国文字文化博大精深,特别体现在合同中。近日,浙江鲍先生的一份合同,就因一字之差,让他损失近百万元。不少卡友在作为旁观者感叹的时候,可曾想过,信用卡行业这类事情也不少见,比如,信用卡申请表就深藏玄机,类同卖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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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先生十年前承包了一个合同,百万保证金交了,工程却未开工。2年前双方终于协商好保证金返还及这8年利息计算方式以及违约处理。
但是对方还是没能按时还款,今年,鲍先生将对方诉至法庭,要求按违约处理,法庭却没有支持他的诉求,让他损失百万。
原来,焦点集中在合同中的一句话:“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的“后”如何理解的问题。
法庭认为“后”字应当按“之后”理解,应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这一时间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而非鲍先生认为的从2005年按四倍计算。
由于合同是鲍先生起草,他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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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阁:http://www.xinwenge.net/信用卡申请表的玄机
其实,信用卡申请表中也有不少这样的问题,不知卡友们是否有发现,以中银淘宝信用卡的申请书为例,加以简单说明:
1、信息可以泄露给谁?
在申领第一条中,明确说明:“如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仅限于……”
“甲方认为必须的第三方”,卡友们可以自行体味这句话的含义,另外,请注意,这里对银行应该承担的信息泄密责任,没有任何描述。
2、自己的事自己出处理
在第八条说明,如果消费中卡友跟商户发生纠纷了,即使是商户的责任,对不起,您该想啥招想啥招,刷卡消费的这笔钱你得给我,别的我一概不管。
3、我卡我说也不算
第九条更是离谱,银行如果认为自己有理由,不需要提前通知持卡人,就能随时停用卡友的信用卡。
怎么样,看了以上几个例子,是不是有种毛骨悚然的感觉?各银行申请表大同小异,相信如果法律专家看了,里面会有更多玄机。
对持卡人来说,这比一字千金更加离谱,但可悲的是,信用卡申请人作为弱势群体,对此申请表却没有说“不”的权利(除非你不办卡)。随着这个行业的发展,政府及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介入,这样的霸王条款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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