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因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政事儿News”注意到,在王珉的判决书中,同时出现了两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个“依法应从严惩处”的不同表述。
两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应的分别是受贿罪、贪污罪。
其所犯的受贿罪,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王珉担任吉林省省长、吉林省委书记、辽宁省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6亿余元。
其贪污罪为:“担任中共吉林省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00万元”。
对于上述的受贿罪,法院认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财物已扣押、冻结在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贪污罪,“贪污数额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已扣押在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个“依法应从严惩处”,对应的是玩忽职守罪。
判决书称:王珉作为中共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组组长、大会主席团党组书记、常务主席,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2011年中共辽宁省委换届选举、2013年辽宁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以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换届选举中发生的拉票贿选未被及时制止,不断蔓延,部分人员违法当选,严重损害了换届选举秩序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
对于该项罪名,法院认为:王珉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虽然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但因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
以上三宗罪的判决为: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如何理解上述判处中的两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个“依法应从严惩处”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接受“政事儿News”采访时表示,“拆分”王珉的三宗罪,先看其中的受贿罪和贪污罪。由于王珉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符合法定的“从轻”标准,所以这两宗罪获得了从轻处罚。否则,其高达1.46亿余元的受贿金额,属于法定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如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可判处死刑。
至于玩忽职守罪,阮齐林表示:对于该项罪名,王珉到案后也认罪、悔罪。可是,辽宁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即便王珉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也不能达到法定的从轻处罚标准,因此,法院强调该项罪名“依法应从严惩处”,作出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是玩忽职守罪这个罪名的“最高刑”,“属于顶格判处”。
“政事儿News”统计,十八大以来至王珉获刑前,已有4名省部级官员被判处死缓(白恩培、朱明国、武长顺、谷俊山),18名省部级以上官员被判处无期徒刑。
与王珉不同,这22人的判决书显示,在认罪、悔罪后,他们没有被“依法从严惩处”。
如“终身监禁第一人”白恩培,他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判决显示: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不过,这22人均没有犯玩忽职守罪。值得一提的是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因衡阳贿选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童名谦有期徒刑5年。
其判决书显示:鉴于童名谦具有自首情节,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且系初犯、偶犯,“依法从轻处罚”。
“政事儿News”发现,十八大前,认罪、悔罪后仍被从严惩处的高官也不多,仅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等。
郑筱萸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死刑复核判决中指出,“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