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凸显,一个个80、90后独生子女家庭已经开始面临四位老人的赡养问题。当有老人生病住院的时候,为了陪护,独生子女往往忙得焦头烂额。多地由此推出独生子女护理假,60岁以上的老人患病住院,独生子女每年将有可能获得最长10天的陪护假。
这其中,河南的独生子女护理假时间最长,为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广西和海南为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福建为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此外,四川、重庆、湖北等地的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也在酝酿中,但尚未正式出台。湖北与重庆都提出,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四川则将照料假拟定为每年累计不低于3天。上述大部分地区均明确,享受这一政策时父母需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假期。另外强调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中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对于独生子女来讲,沉重的养老负担往往压得他们喘不过气。从制度设计角度来讲,“独生子女护理假”体现了人性的关怀。但从现实执行角度来看,“独生子女护理假”的真正落实却不容乐观。 解决养老难题,需要社会、企业、子女三方协同协作。根据时代需求,探亲假的改善和落实,主要在于修改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款,增强可操作性。
简小爱觉得这个想法是非常好的,毕竟赡养父母是每一个做儿女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恐怕难以实施,甚至很可能会造成求职时独生子女被歧视,就和二胎放开后女性求职难是一个道理。再有,甘蔗没有两头甜,新政策的推行还要经过不断的改进和优化,我们拭目以待吧。
百善孝为先,我们做儿女的,不管人在哪里,工作再忙,也要常抽出时间,常回家看看爸爸妈妈吧!
8月1日,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
今年5月,修订草案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常委会法制工委通过将修订草案印发给346名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公众信息网公布、组织相关调研、座谈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刘春焱表示,针对一审稿,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独生子女护理老年父母的假期。法制委员会经过调研,参照外省的有关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审稿第二十八条,表述为: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陈翔
(2017-08-01)
父母住院治疗
独生子女每年最多
可享15天护理时间
南国都市报7月22日讯(记者黄婷)我省独生子女家庭的福利来了!据省人大最新消息: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进一步修改,并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每年陪护住院父母时间又增加5天,即每年累计可享受不超过15天护理时间。
据悉,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的决定。其中,增加独生子女护理时间。具体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017-07-23)
福州西湖公园里,两位老人晨练后在拉家常。詹托荣摄
人民网福州7月7日电 (詹托荣、兰志飞)对于许多独生子女而言,父母年迈生病时,没时间照料护理是个大难题。而这在福建,因一部新法规的出台,让独生子女有了更多的尽孝机会,更重要的是,向单位请假照料护理生病父母的底气更足了。
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该《条例》是福建省第一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实体法。在制定、审议该《条例》时,福建立法部门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对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养老问题十分关注。《条例》实施四个月来,福建民众对带薪“护理假”仍热议不断。
“很多人都知道这个新规定,我们很高兴。”人民网记者在福州西湖公园采访时,恰巧遇到了林丽华。《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第一天,福建众多部门在福州西湖晨曦广场举办庆祝实施宣传活动,林丽华作为福州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作了发言。
谈起福建较先在全国立法设立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已退休的林丽华连说“我们老人家都很欢迎。”她表示,老人如果病了,最喜欢的就是儿女陪伴在侧,这对病情康复有好处,而儿女可以带薪请假回家照料护理,这也可以减轻年轻人的负担。
“这是间接的弘扬孝道。”朱女士从年轻人的角度说,父母年事已高,病了肯定是要回家照顾的,“自己照顾肯定比别人照顾的要好。”她还认为,因为平时在外地工作的关系,回家照料护理期间,也可以好好尽一份自己的孝心,尽孝的机会也就多了。
因双亲年事已高,在国外工作的陈先生今年选择了回国。他对带薪“护理假”也有顾虑,比如相关政府是否有出台配套的监督和保障机制?以此来解决谁来监督执行、用人单位不落实该怎么处罚等问题。
这些问题,福建在立法之初就想到了。为了使带薪“护理假”更具操作性,《条例》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机构或组织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此外,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将面临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还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将受到重点监管。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是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会纳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黑名单”,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
黄先生了解到《条例》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这个假期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他兴奋地表示,这让年轻人向单位请带薪“护理假”的底气更足了。
“这是个很好的政策,很羡慕福建人。”来福州旅游的重庆市民张煜,在表示羡慕的同时也有个心愿:“希望全国都能推行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这么好的政策也能降临到我们头上。”
(责编:姚璐莹、张子剑)
(2017-07-07)
广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9月1日起施行
父母患病住院独生子女可享带薪护理假
法制网记者 莫小松 马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责任主体,弘扬具有民族特色的孝亲敬老文化,进一步细化赡养人的精神慰藉义务,提出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今后,如果年满60岁父母患病住院,广西的独生子女可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带薪护理假。
广西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
据了解,广西是全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较早的省区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不仅老年人口规模大,高龄化程度高,而且困难老人数量多。根据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结果推算,广西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约为146.1万人。此外,“空巢”化日益严重。广西地处西部欠发达地区,年轻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留守、空巢老年人不断增加,据估测,目前广西空巢老年人口将近409.58万。
广西历来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1990年,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比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早6年出台,为促进广西老龄事业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规定》的许多条款与上位法和党中央精神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不利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迫切需要根据国家法制统一的要求加以修订。《办法》的出台,弥补了广西《规定》在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方面的不足,对于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推进老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逐步建立护理保障制度
《办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老龄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长期护理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面临最大的难题,给老年人特别是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及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和巨大的经济压力。为此,《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一是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护理服务;二是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等;三是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生活救助。
父母生病独生子女有陪护假
我国从1980年开始制定实施独生子女政策,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独生子女家庭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逐步进入老年人行列,“四个父母,一对夫妻,一个孩子”的421家庭越来越多,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养老问题日益严峻。
针对这一问题,《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
同时,为减轻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照护压力,《办法》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长期以来,由于自身防范意识和辨别意识不强,老年人一直是诈骗分子重点侵害对象,欺骗、胁迫老年人消费,对老年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等事件时有发生。
为此,《办法》规定,禁止以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或者以胁迫方式强制老年人消费。相关部门应当对老年人开展防骗、维权等宣传教育活动,并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控告、投诉和举报,公安机关对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等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的报警,并及时查处,确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 李金素)
(201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