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轩

徐峥打人事件后首发声:恭喜新科冠军吴京!

由 钭翠娥 发布于 综合

  8月8日,徐峥在微博晒出三张图片,并发文说:“恭喜新科冠军吴京!愿中国电影越来越好!”还晒出三张图,从这三张图可以看出中国电影票房不断刷新纪录。

  图片均来自徐峥微博

  图片中分别是《泰囧》祝贺《捉妖记》登顶票房冠军、《捉妖记》祝贺《美人鱼》登顶,《美人鱼》祝贺《战狼》登顶。而这也是徐峥在打人事件后首次发声,对吴京的电影表示了祝贺。

  此前消息,7月28日半夜,徐峥与某工作室女记者发生肢体冲突,女记者脸部被徐峥脚踢三次造成左眼眶受创出血,视力模糊。29日一早,该消息迅速登上微博热搜,闹得沸沸扬扬。

  29日中午,当事人徐峥微博发文称,吃完饭准备去唱歌发现有人躲在车内偷拍,起初并没有在意,因为被跟踪、被骚扰、被偷拍这已经是家常便饭。但对方一直穷追不舍,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在理论过程中一时冲动想要争夺对方手中的DV,在争抢中发生了肢体冲突。并称已委托工作人员去了医院,作了检查并赔偿了全部医药费,也会向对方当事人后续情况保持全部的关注并感谢大家关心。


  徐峥打人事件持续发酵,各方也是各执一词,更有名人站台,如崔永元老师就直言:往死里打。究竟这个事件孰是孰非,我们也来做一点探讨。

  第一从法律的角度看,徐峥打人,肯定是不对的,民事上该道歉道歉,该赔钱赔钱,没有任何疑问。是否涉及到刑事罪,我等吃瓜群众不能判断,得由司法部门来判定。而被打者是否接受道歉,则主动权在被打者手上,她不接受,原因究竟是钱不够还是道歉的表现形式不够诚恳,吃瓜群众也无法判断。钱不够可以再谈,能量化的总能谈妥;诚恳问题就不好说了,不能量化的东西,究竟要登几张报纸,开多大的新闻发布会,上几个媒体的头条,还是要打人者跪下来,看看就好了。

  第二个角度,从道德层面上讲,徐峥没错。在外吃饭,喝高了,被人一通偷拍,谁都不痛快,何况是被称为公众人物的明星。再则,徐峥都坐车走了,你还跟踪人家,甩都甩不掉,你不是找抽吗?是记者也好,是摄影师也罢,是娇小的女生还是五大三粗的肌肉男,其实一点也不重要。

  (2017-08-04)


  就在徐峥发微博的当晚,被殴打的“女记者”身份被曝光,是风行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当晚,风行工作室(即狗仔卓伟团队)发表声明,谴责徐峥殴打“女摄影师”。

  撰写这样的一份声明,对于卓伟和其风行工作室来说,已经算是驾轻就熟了。因为内地娱乐圈的打人事件,大部分都与他们有关,比如之前提到的郭德纲徒弟打人、李亚鹏、窦唯等明星打人事件等。如果说是卓伟和其风行工作室开启了内地娱乐圈明星打记者的风口,一点不为过——他们是内地娱乐圈狗仔队第一人。

  这一次的声明里,风行工作室强调了这个被打记者是位“女”性。女记者是事实,但也不排除风行工作室想借此博得大众的道德支持——毕竟,男人打女人,都是让人无法容忍的。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这一次,广大网友并不买账。许多网友提出质疑,“记者有证,你有吗?”“有哪个女摄影师大半夜不睡觉,跟踪偷拍人家私人聚会的”。也有网友不屑地表示:“明明是个狗仔,狗仔不分男女”。大量的网友还是相当公道,纷纷表示“徐峥打人是处理不当,但是狗仔没有底线也应该给教训”。

  一向敢言的崔永元更是直截了当地说:“我也特别主张打,往死里打。”崔永元说,他也常被跟拍,“都跟到了我家的地下车库,跟到了电梯,跟到我家门前,用各种方式拍我。严重影响了个人生活。”对于名人或公众人物要出让隐私权,崔永元称胡说八道,狗屁不通!

  就此,娱评官特别联系了卓伟,想就此事采访他。卓伟表示:“不谈了,以后再说。”

  过去,只要一出明星打记者的新闻,明星立即就会被喷得体无完肤,所有相关报道,只会针对明星的打人行为而对打人原因自动淡化处理。但这一次,卓伟团队并没有讨到便宜,出自风行工作室的声音,反而起到了“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效果。“女摄影师”一说受尽了网友的质疑与讽刺。

  (2017-08-01)


  昨日网曝演员兼导演徐峥醉酒殴打跟拍女记者,致其面部受伤,今日徐铮通过个人微博发表长文详述事件经过,澄清自己当时状态情形,肢体冲突是因为气愤私生活被偷拍,并且随后主动报警。

  徐铮发文解释“打人”经过,“我一时冲动想要争夺对方手中的DV,在争抢中发生了肢体冲突,对方的眼镜和DV被打到了地上。”而此事件经过民警调解,与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

  至于没有陪同伤着就医,徐铮也表示是因为第二天要继续拍戏,“为了不影响工作,也因为我了解对方工作的特性,不想把事情进一步扩大化,所以委托工作人员代我去了医院。”

  徐铮还在文中承认自己情绪激动,并对自己的莽撞表示道歉。但他还强调事前起因于“自己长期以来对类似事件的厌恶感”,“不明来由的刻意跟踪和偷拍,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私人空间,这让我心生恐惧。”

  ↓徐铮微博截图↓

  (2017-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