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展和地区发展息息相关、密切相连。为帮助企业解决突出问题,以实际行动关心支持各类企业快速发展,营造平谷亲商、懂商、助商、成商的生态环境,4月26日,北京平谷法院推出《民营企业商事活动法律风险防控白皮书(2.0版)》。通过风险提示和以案释法的形式积极回应企业和企业家对司法工作的关切和需求。
北京某饲料厂系鱼饲料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赵甲、赵乙多次从北京某饲料厂购买鱼饲料,北京某饲料厂表示赵甲、赵乙未及时结清货款,尚拖欠货款292102.1元。
故北京某饲料厂诉至法院要求赵甲、赵乙给付货款292102.1元,并自2000年10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月以292102.1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赵甲、赵乙均表示并不拖欠货款,且北京某饲料厂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北京某饲料厂提供多张料款凭证要求赵甲、赵乙支付2000元的货款,但根据四位证人的证言,当地渔业养殖的交易习惯为饲料厂先提供饲料,待养殖户第二年卖鱼时再向饲料厂支付价款,且饲料厂收取料款后不出具收款凭证。
赵乙提交的证人均能证明赵乙将其饲养的鱼抵顶了北京某饲料厂的货款,且北京某饲料厂主张的为2000年的货款,至今才提起诉讼,不符合常理,故北京某饲料厂要求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证人陈述的交易习惯,2000年饲料款的给付时间应为2001年,北京某饲料厂于2019年起诉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赵甲系赵乙的雇员,并未向北京某饲料厂购买饲料,故北京某饲料厂要求赵甲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平谷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彭聪表示,一些民营企业在市场交易往来中,尤其是对于部分长期履行、长期合作的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经常不注重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的合意进行固定。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卖双方在支付货款和交付货物时缺乏证据意识,买方支付货款不要求卖方出具收条,卖方交付货物时手续不完备,对于签收人是否有权签收不进行审查,交易双方的“粗心大意”、“图省事”,为之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诸多隐患。
买卖双方对于非即时清结的合同,一定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要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要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有权利的收货人,并出具完备的收货凭证,双方各自留底,买方如以转账方式交付货款,要向有权收款的人或约定的账户转账,并注明用途为支付货款,如以现金形式,要让对方出具收条,如双方采取以物抵账方式,需要让对方出具相关说明。
据介绍,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平谷法院民事新收案件21552件,其中商事案件5913件,占比27.43.%,商事案件审结4705件。商事纠纷案件审理主要有以下特点:收结案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传统商事案件量居高不下、新类型商事纠纷不断涌现、审理周期显著缩短。
平谷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郑飞飞介绍,《白皮书》针对民营企业在商事活动中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归纳总结出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公司独立人格、股东出资义务、股权代持、股东权利行使、公司治理、公司注销等方面的法律风险点,并相应给出专业防控建议,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构筑司法“防火墙”。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