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强化发行人的民事责任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吴限)7月15日,据最高人民法院官微消息,为强化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约束,依法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成本,最高人民法院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央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同意,研究制定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于今日正式发布。

据了解,《会议纪要》是2019年12月24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形成的一项重要司法成果,是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全文共34条,从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发行人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等七个方面,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

《会议纪要》主要从债券种类和案件类型两个方面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债券种类方面,限于三类债券,即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从案件类型来说,也包括三类案件,即因债券违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因发行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因发行人资不抵债等原因引发的破产案件。

近年来,在我国债券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少数债券发行人因经营不善、盲目扩张、违规担保等原因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以及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事件,严重损害了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会议纪要》将追究民事责任作为强化债券发行人信用约束的重要手段,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落实债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债券兑付和信息披露责任,依法打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随意支配发行人资产,甚至恶意转移资产等“逃废债”的行为。对于债券违约案件,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确定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对于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侵权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损失确定发行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会议纪要》21条,债券发行人未能如约偿付债券当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的,债券持有人请求发行人支付当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会议纪要》的发布有利于畅通债券纠纷司法救济渠道,统一债券纠纷案件裁判思路,增强债券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对于完善债券市场基础制度、提升债券风险处置机制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零容忍”工作要求、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均具有重要意义。

7月15日晚间,证监会表示,债券市场平稳运行事关金融稳定全局。证监会高度重视债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增加风险防控的法制供给,不断加强债券市场监管执法。下一步,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纪要》的落实工作,抓紧出台相关配套规则,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建设。同时,证监会将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严厉查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推动强化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力度,显著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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