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省财政厅消息,日前,安徽省财政厅、卫健委、医保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今年6月1日起,公立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进口产品采购。
《通知》明确加强进口产品采购审核管理。各医疗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审核进口产品采购,重点审查专家对项目采购需求的论证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论证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此外,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开展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进口产品审核的有关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通知》严格规范进口产品购买途径。各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进口产品,通过“徽采云”平台上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实行在线申报,主管预算单位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线审批。审批完成后,根据《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分级组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进口产品采购。
《通知》重点强调为科技创新产品保驾护航。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可通过订购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