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校车”超载125%驾驶员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15日讯(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徐琦 李秀文)今天,记者从张家界永定区检察院获悉,该院对一辆核载8人实载18人的幼儿园“校车”驾驶员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嫌疑人被判拘役3个月。
6月4日,屈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双溪村出发,先到阳湖坪工业廉租房接了一名张家界市阳湖坪一幼儿园的老师,随后沿途接16名学生,驶往张家界市阳湖坪的幼儿园。当行驶至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三岗村路段时,被执法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员8人,实载18人,超载率为125%。
6月9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启动快速办理机制,经依法审查后,于次日将该案起诉至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6月11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利用非营运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威胁幼小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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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