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下午,一段“摆摊老人被南通城管队员暴力执法”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广大网友关注。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刚刚发布了警情通报。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通报指出,现已查明:违法行为人吴某(男,小海街道城管协管员)在管理流动摊贩的过程中,对被侵害人张某(女)实施了故意损毁财物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吴某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吴某的违法行为处罚决定,说明吴某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总则》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就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并不是针对某一个行业某一个人的,而是适用于所有违法行为,这说明了吴某违法行为的“社会性”。城市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城市秩序和社会秩序也是一体的,两者都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城管职责规定均要求“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城管拎摔老人,以违法行为维护所谓的城市秩序,事实上是破坏了社会秩序,最终也破坏了城市秩序。
记者观察,城管协管员吴某的暴力执法行为其对社会秩序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吴某违法行为对社会公民张某(女)造成了直接的身体和财务损害,这种侵害行为也给其他社会公民带来不安全感,这也是“摆摊老人被城管队员暴力执法”视频流出引起较大舆论反响的原因。
二是城市管理者违法,会影响到老百姓怎么看待法律的问题。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是为了对市容市貌、占路摆摊、乱搭乱建等现象进行治理和整顿。城管协管员吴某本是城市管理执法者,执法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今因为具体执法行为不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执法者“换身”为违法者,损害执法者形象,影响法律的尊严。城市管理者执法,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城市管理方。执法者实施故意损毁财物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会影响到老百姓怎么看待法律,这是不能小视的问题。
三是被侵害人张某是一位72岁的老人,拎摔老人造成严重不良道德影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保护弱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个城市管理执法者,粗暴地将72岁老人拎起来并摔在地上,是对老人的极大不尊重,也是对生命人格的极大蔑视。从被侵害人张某角度想,拎摔得宛若物件一般,哪里还有一丝人的尊严?“平等”“友善”是我们的核心价值观,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城管”和“摆摊的”之间也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对待他人的态度都应该是“友善”的,而不能是欺凌的。在拎摔得那一刻,老人心里在想什么?她心里是不是崩溃的?每一个执法者都需要面对良知扪心自问。
近些年,通过各方面努力,各地城管坚持“执法为民”工作理念,城管执法形象比过去大有好转,粗暴执法行为大大减少,但“摆摊老人被城管队员暴力执法”的视频警示我们,城管执法中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个人能够拎摔老人,其平时道德素质也会受到质疑。因此,对这样行为的“城管协管员”,除了对本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单位日常管理之责是否该追问?(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学泽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