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获罪官员减刑裁定彰显司法公信
中国裁判文书网11月2日发布的《梁必志减刑刑事裁定书》显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区委书记梁必志有悔改表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记者注意到,梁必志曾多次收受贿赂,帮助商人当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4年,梁必志因犯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0元。因梁必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7年5月24日,于2019年1月25日被裁定减刑7个月。
可以说,罪犯的减刑,尤其是涉罪官员的减刑,一直备受公众关注。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力度的加大,一些腐败分子纷纷落马并获刑。对此,司法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并未将重点放到获罪人员的特殊身份上,而是着重考量其悔罪表现,并通过网络进行公布、公示。这体现出司法机关的勇气与担当,且主动公示而非被动公开的做法,让减刑程序和结果更经得起公众审视。
根据《刑法》等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舍己救人,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由上可知,减刑是对已经判决的罪犯的制度性激励。换句话说,无论是贪腐类犯罪,还是盗窃、诈骗等经济型犯罪、亦或抢劫、伤害等暴力性犯罪。只要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都可获得减刑这一“奖励”。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可激励服刑人员认罪伏法,认真改造,早日回归社会,而非破罐子破摔。
当然,由于能够早日实现自由,减刑自然成为服刑人员或其亲属眼中的“唐僧肉”,也是极易滋生腐败的环节。为减少暗箱操作空间和辗转挪腾的余地,有关部门不断出台政策法规来规范减刑程序。如根据《刑法》,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且减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轻。
此外,减刑的程序也越来越严格,越来越规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且两次减刑之间应间隔2年以上;被判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4年以上方可减刑。
而且,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将罪犯个人情况、刑期、历次减刑情况等向社会公示,并将减刑裁定书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应当看到,制订严密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范,是从顶层设计层面对“减刑猫腻”的防范,是对不当减刑案件的纠偏。特别是事前公示和时候公布的做法,相当于将所有环节都晒在阳光下,让公众看到对所有罪犯的减刑都一视同仁,贪腐官员不享有法外特权。司法机关晒“减刑案件”的做法,体现了其坦荡和担当,也是阳光司法的应有动作,有助于公众在审视后给司法公信加分点赞。
作者: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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