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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偿失!走捷径“借”照经营,尚未获利便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由 泉亮霞 发布于 综合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近年来,一些经营者为了规避审批过程,打起了“借”照经营的主意——公司现股东或实控人将公司营业执照出借或出卖给其他主体,双方约定经营期间受让人不再办理营业执照,而是使用出让人的执照,仍以该公司名义经营业务。那么,营业执照真的可以借用吗?12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过一例执行追加案例,向新京报记者详解了“借”照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可能的后果。
 
在该起案例中,某金属回收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马某,突然收到了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案件材料,其中载明“因张某申请执行金属回收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金属回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某申请法院追加公司现唯一股东马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认为马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收到法院传票后,马某找到承办法官,声称涉案债务并非发生在其经营该公司期间,而且其是“借”照经营,公司债务不应由其承担。
 
根据马某的陈述,案外人丁某原系金属回收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其经营公司期间,听闻马某想经营一家业务相同的公司,便表示可以把自己的公司出让给马某,马某支付一定的“借”照经营费,就可以直接使用自己经营的金属回收公司的执照开展业务,而马某认为此举既可省去行政审批环节,又可立即着手开展经营。马某支付丁某一笔“借”照经营费后,双方去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马某便以该金属回收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然而,眼见业务刚有起色、但尚未获利之时,马某就收到了法院的前述传票。
 
该案在审查过程中,马某坚持认为自己是“借”照经营,不应承担“借”照前的公司债务,但其未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相关证据,法院裁决追加马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对金属回收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将马某列为执行案件共同被执行人,查封、冻结了马某名下财产,但因所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涉案债务,马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院介绍,营业执照是市场经营主体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是市场经营主体的“身份证明”,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依法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和内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营业执照和副本是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和出卖的。近年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类似案件频频发生,当事人各方认为表面上规避了行政审批,但“借”照者往往对涉公司经营、涉营业执照相关法律法规一无所知,被执行个人财产后则追悔莫及。
 
法官提示,“借”照经营风险极大,经营者极有可能被列为共同被执行人,承担“借”照前经营者所负债务,不仅要接受法院对金钱债务的执行,而且在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时,要承担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后果;拒不履行的,则要接受轻则罚款,重则拘留甚至依照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之后果。因此,法院再次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借”照经营不划算,依法依规办事才是正道。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