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注意:这种名挂不得 已有人受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注意:这种名挂不得 已有人受处理!

相关网页截图

又有人被纪委处理了!还上了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的官网。

他们既没收礼,也没捞钱,只是挂了个名。

到底是什么样的挂名这么严重?不但被纪委“盯上”,还要受处理?已阅君今天要来聊聊。

已阅君要聊的第一个人是林某。

身份是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渔船检验处三级主任科员。

她配偶注册了两家公司,她在公司里分别“挂”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监事的职务。

身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能不能在自家的公司挂名呢?

答案显然是不能。

为什么呢?因为早有明确规定。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规定得非常明确,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就更明确了: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公司是营利性组织;哪怕在自家公司挂名,本质也是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性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

林某就这样撞了“红线”。2021年5月,她受到了诫勉处理。

一个问题就来了:身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不是就不能拥有股票呢?

倒也不完全是。

比如说,《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但有些身份特殊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不能买卖股票的。

比如说,《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就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这方面,哪些是“红线”,还是要搞清楚的。

党员领导干部注意:这种名挂不得 已有人受处理!

已阅君要聊的第二个人是向某。

他一年多前就已经退休了,之前任舟山市农业农村局二级调研员。

他儿子设立了一家公司,向某在公司了挂了个监事的名。

去年退休干部违规兼职取酬专项整治时,他还未如实向组织报告,结果还是被纪委查出了。

虽然同样是挂名,但性质不同。

这就要从一个规定聊起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对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或者任职,这个意见规定了一个“冷却期”:3年。

退休后3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或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在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外,则要走程序。

本人必须事先向原所在单位报告,企业还要出具理由说明材料,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审核,并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才可以去任职或兼职。

“冷却期”过了以后呢?

还是要本人向原所在单位报告,企业还是要出具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还是要按规定审批,但这次不用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了,但要备案。

即使向某挂名的公司,是他儿子开办的,也不能违反这个规定。

今年5月,向某受到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并被责令纠正违规问题。

聊了这两个近期发生事例后,能看出些什么?

第一就是监督执纪之严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背离了共产党员的初心使命,而且容易衍生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问题,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因此必须防患于未然,纠正于苗头。

第二是监督执纪之细致。哪怕人海茫茫,哪怕只是在自家企业私底下挂个名,也还是被发现了。这方面工作之细致,可见一斑。

那么,对相关党员领导干部,这两个案例有什么警示作用呢?

首先,应该不难看出,这两起案例因为只有挂名这种违规问题,所以运用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也就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如果还涉及到其他方面的问题,那后果会严重得多。

但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这两个案例本身就是个警醒:哪怕挂名这种事,也绝不是小事,也必须慎之又慎,千万不能违规。

版权声明:本文源自 网络, 于,由 楠木轩 整理发布,共 1546 字。

转载请注明: 党员领导干部注意:这种名挂不得 已有人受处理! - 楠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