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不准原告撤诉,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11月9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暨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提到,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不应准许原告撤诉,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十分严重,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答记者问时说,《意见》坚持从严惩治虚假诉讼的基本原则,明确从重处罚情节。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意见》规定损害赔偿责任。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郑学林提到,《意见》确立整体从严刑事追责原则。从严追究虚假诉讼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充分体现从严。公职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等专业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通过司法建议督促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郑学林介绍,2019年以来,浙江宁波法院已发布虚假诉讼“黑名单”252人、13家企业,“黄名单”410人、11家企业,给予3至5年信用惩戒,效果良好。《意见》吸纳这一经验,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在全社会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
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长叶邵生答记者问时提到,《意见》明确,虚假诉讼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等罪名定罪标准的,要从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
“针对实践中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偏多的问题,《意见》强调,对于多人结伙实施的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以及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叶邵生说。
叶邵生介绍,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虚假诉讼问题,《意见》提出,要及时甄别、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保持对“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
叶邵生提到,《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确保虚假诉讼犯罪得到及时惩治。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实习编辑 向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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