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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猎国家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扫黑除恶五大典型案例公布!

由 长孙秀芬 发布于 综合

11月23日上午,省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重点案件和有关工作情况。省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省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孙成良通报了全省“六清”行动开展情况,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扫黑办副主任梁战光主持发布会。临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行华,德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玖庆及青岛市、东营市、潍坊市扫黑办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葛树峰案、苏杰案、张鸿波案、白平案、王雷案侦办情况。

典型案例

青岛张鸿波案

张鸿波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系青岛市打掉的第一起涉金融领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2011年8月,张鸿波刑满释放后,通过社区旧村改造成立或扶持多家公司,从事强揽建筑工程、民间借贷、违法讨债等非法活动,持续聚集狱友、朋友、同学参与,逐步形成以张鸿波为组织、领导者,以刘健健、李永为骨干成员,结构严密、层级分明、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扩大、维护自身及成员利益,通过强揽工程、开办公司等经营活动形成了“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运行模式,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合同诈骗、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张鸿波等3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共涉及10个罪名,违法犯罪事实27起,暴力犯罪与经济犯罪交织,犯罪形态多样,案情疑难复杂,是青岛市城阳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判决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也是当时青岛市涉案人数最多的涉黑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同步跟进、打伞破网,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13人。

东营市白平案

2018年9月,滨海公安局一举打掉了盘踞在河口油区以白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抓获犯罪嫌疑人64人。2020年4月29日,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项罪名,判处被告人白平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白平等20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7月21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一是时间跨度长。该涉黑组织自2003年至2018年期间,在东营市河口、东营港等区域及重点油区进行有组织的打孔盗油、非法拆迁、非法捕捞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时间跨度达15年之久。二是涉案人员多。共抓获组织成员64人,这是我市破获的黑恶势力犯罪中人数最多、成分最复杂的案件。三是涉罪类别多。涉及盗窃、抢劫、聚众斗殴等11类严重暴力犯罪43起。四是作案手段多。该团伙在河口采油厂渤南油区,采取承包苇场、封锁道路等方式,控制油区、霸占油井,首犯白平组织成员抓阄确定盗油区域,其他成员惟命是从,按月上交管理费。五是社会影响大。该组织长期盘踞在河口地区、东营港海域尤其是油田生产生活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残害群众,形成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潍坊市王雷案

2018年8月,潍坊市公安机关一举打掉了盘踞在潍坊北部海域多年以王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铲除了长期欺压残害渔民的海霸、渔霸毒瘤,当地渔民拍手称快。2019年12月30日,青州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雷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万莉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袁爱莲等31名被告人17年至1年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2020年8月21日,潍坊中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自2006年起,以王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所谓“海上看滩队”驾船巡逻,对进入海域内捕捞作业的渔民采取恐吓、绑船、撞船等手段,以“卖旗”方式强行收取“场地费”,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首要分子王雷甚至叫嚣:“如果我不高兴,不要说潍坊,全山东也别想吃一个好海肠。”此案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犯罪行为涉及海域面积广,受害群众多。此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化整为零、分散报批”等手段,违规占有了潍坊市可用于生产作业的2/3左右的海域,违法“圈海收费”、欺压百姓、肆意妄为。二是犯罪组织分工明确,攫取经济利益巨大。本案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层次分明、分工明确,通过违法犯罪以及采取转让、转包海域,利用非法所得投资、控股等方式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三是黑恶组织存续时间长,犯罪起数多。该组织自2006年开始萌芽,存续十几年间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60余起,仅主犯王雷就涉及11项罪名。四是拉拢腐蚀公职人员多,形成非法控制。该组织通过围猎国家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打击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随着“打伞破网”的深入,王雷“保护伞”“关系网”先后被破获打掉,共有84名公职人员被处理,其中62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临沂市葛树峰案

2018年7月以来,临沂市全力侦办了沂南县葛树峰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该案系省公安厅督办案件线索,市公安局指定费县公安局异地办理,2019年12月27日,费县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共判决22人,4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18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其中,主犯葛树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6月10日,临沂中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葛树峰通过有组织的地指使他人采取故意伤害、恐吓威胁以及滋扰纠缠等暴力手段,迫使多数菜农到其经营的蔬菜市场销售蔬菜,并对附近有竞争的蔬菜市场经营者进行殴打威胁,致使无法正常经营,逐步控制了沂南县苏村镇及其周边的蔬菜市场交易。为持续攫取非法利益,葛树峰于2005年注册成立公司,先后纠集葛某某(其兄、已去世)、贺某某等多人,形成了以葛树峰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还先后成立40余家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4.6亿余元,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7亿余元。该案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组织特征明显。该犯罪组织共有成员22人,组织人员多、结构稳定、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葛树峰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该组织按照公司制度进行管理,按月发放工资,分工明确,有组织地从事堵截、滋扰等垄断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现实危害性大。该犯罪组织盘踞苏村镇十余年,对不到其市场卖菜的菜农进行拦截威胁和辱骂殴打,形成了心理威慑,共强迫交易19起。对不到其市场交易的生姜户,共实施寻衅滋事26起。因其势力影响,生姜收购户无一人报警。三是社会影响恶劣。该犯罪组织对苏村镇及周边的蔬菜经营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共造成1人重伤、3人轻微伤,40余人受到殴打辱骂和纠缠滋扰。多数被害人称苏村镇为“葛家镇”,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

德州市苏杰案

2019年12月25日,庆云县人民法院对苏杰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苏杰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2020年4月22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2008年5月,苏杰与他人合伙投资成立“西北客运公司”,经营乐陵市市区至大孙乡的公交线。为达到垄断该公交线路的目的,苏杰先后纠集被告人苏琳琳、王好伟等人,成立“稽查队”,采用暴力、威胁、恐吓、别车、打砸等非法手段,强行收购乐陵市市区至大孙乡的部分公交车,一定时期内对乐陵市市区至大孙乡公交线路的客运经营实现非法控制,迫害其他客运经营者及当地群众,严重影响了乐陵市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同时,该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奸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在乐陵区域内造成了重大恶劣影响。一是组织特征明显。该组织要求组织成员一切听指挥、随叫随到,如有违反,“总指挥”苏杰就予以打骂、威胁,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成员相对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二是暴力行为明显。该组织成员携带砍刀、镐把、木棍等,采用暴力、威胁、恐吓、别车、打砸等非法手段,共实施违法犯罪34起。三是经济特征明显。该组织通过采取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部分用于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部分用于安抚受到法律处罚的组织成员。四是危害性特征明显。该县的其他客运经营者及当地的部分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苏杰等人侵害时,不敢反抗,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影响了乐陵市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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