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的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方法!

2021年的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方法!

最近,根据卡神小组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该标准同时取代了原《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之规定。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85%为基准,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已降至为15.4%。那么,这在未来到底会引起什么变化呢?今天卡神小组就来和朋友们讲一讲2021年的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方法,朋友们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大幅的变化与迅速的施行势必导致已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出现衔接困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出台后的利率衔接问题展开简要分析,旨在为过度时期的民间借贷各方主体提供法律帮助。

依照原《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各类小额信贷公司等民间借贷出借人通常与借款人约定接近司法保护上限的利率作为借款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大幅降低司法保护上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出台之后,考虑到司法解释多数具备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先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如何履行已成为利率衔接问题的关键,卡神小组对近期频发的相关问题总结如下:一是新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各自的适用范围;二是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施行前的高利率借款合同,借款人是否仍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向出借人支付利息?若不需要,借款人应该按照何种标准支付利息?

首先,从新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来看,新《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由此可知,在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前法院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原《规定》中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利率的司法保护办法,而在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需要适用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

值得更进一步探讨的实践性问题是,由于我国部分法院在正式立案前会将案件强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在诉前调解程序完结之前,法院不会给予案件正式的案号,严格而言,该等调解程序的进入不能代表案件的受理。那么,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在特定案件诉前调解的过程中施行,该等案件是否应当纳入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适用范围?对此,卡神小组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后的7日内受理案件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实践中的诉前调解程序只是各法院为增加调解率、延长审限的便宜手段,不可因此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

其次,就适用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关系的利率标准而言,一方面,根据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由此可见,在原则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施行后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适用的司法保护利率应当以该借贷关系成立之日一年期LPR的4倍作为上限。

另一方面,根据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据此,在2019年8月20日前出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所适用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取决于一方起诉的时间。基于前述,对于在2019年8月20日前签订并完成借贷行为的借款合同,如该合同的约定利率高于一方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将可能不受到司法保护,法院将参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酌情下调应付利息。至于最终法院酌定的应付利息可否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考虑到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应条款选用“参照”作为措辞,理论上酌情利息存在高于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之可能。毕竟,溯及既往的法律条款势必对公众的预期与安定造成侵害,这可能也是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参照”为措辞的原因之一,希望减少对已履行的借贷行为的不良影响。

至于法院参照的程度,尚有待司法实践给出相对确定的答案。此外,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定标准或法院酌定标准的,应当效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施行之前超过36%的还息处置方式,出借人应当将超出部分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最后,针对利率衔接问题的关键,即,尚未起诉的,在2019年8月20日前签订并完成借贷行为的高利率借款合同,卡神小组给出简要建议如下:由于LPR在每个月的20日都会有一定幅度的变化,且法院参照的利率标准于起诉时方得以确定,出借人或借款人应当时时关注LPR变化情况,在LPR相对有利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固定有利的参照利率,以便获取相对优势与利益。

卡神小组总结:其实朋友们应该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的施行旨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相较于一成不变的固定指标,受市场影响与调解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无疑在施行上更具合理性。不过卡神小组提醒朋友们,需要注意的是少数民事主体的信赖利益在新规施行过程中同样值得法律保护。对于已发生的借贷行为,法院应当合理参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确定利率标准,而非机械式地以一年期LPR的4倍标准强制限定每一笔借款的利率。否则,利率上限的变化是否足以使得在前签订的高利率借款合同被一方当事人法定解除或撤销,恐怕就是另一个值得分析的问题了。希望这个资料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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