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轩

评论:身份证被冒用维权,公共服务不妨多些主动性

由 劳新忠 发布于 综合

因九年前丢了一张身份证,来自贵州的王先生近来饱受个人信息泄露的困扰。不久前,他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发现,自己“被入职”了数十家公司,后经调查他还分别被登记为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监事。值得注意的是,已有技术能破解人脸识别,将静态照片转化成可转头、眨眼等3D动态,以通过人脸验证(6月6日《南方都市报》“N视频”)。

一张丢失的身份证能做什么?这些见诸报端的奇怪事儿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原来能产生如此多的严重后果:莫名成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监事,莫名被债务追上门,莫名在银行申请了信用卡或背上贷款,甚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每个发现身份证被冒用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都想立即消除危害后果,但现实是,并非想终止就能立即终止。

一系列的取证工作,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多部门间的反复协调等流程,常常让当事人疲于奔波。比如,被冒用注册了公司,要向相关部门申请撤销登记,需提供身份证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材料。而一旦材料不齐,相关部门不予认定,免不了产生纠纷,走上诉讼之路。如果距离被冒用登记时间太久,过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可能被驳回起诉。而被冒用的情况又确实存在,救济之路就这样陷入死胡同。

本是飞来横祸,无辜受牵连,为何维权之路这么难走?丢失身份证虽然是当事人的责任,无可辩驳,但是此后的被冒用后果并不能全由一人担责。其中既有不法分子使用技术手段蒙混过关审核环节的原因,也可能有相关部门自身把关不够严格的责任。假如当事人陷入“无法证明我是我”的死穴,相关部门岂能坐视不理?协助被冒用当事人解决问题也应视为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变被动为主动服务,提供异地注销、限时撤销限制等更多便利渠道,为当事人及时止损。

2019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积极应对群众诉求,并规定了一些便利举措。尽管只是指导意见,但从公共服务部门的性质出发,却是势在必行的群众服务指南。

在当事人与相关部门因纠纷僵持的诉讼困局中,司法机关也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实践中,法院无法继续审判工作时,检察机关可以发挥监督职能,参与调节当事人与行政部门的纠纷,积极化解行政争议,也为解决这类问题贡献了司法力量。可见,公共服务多一分主动,矛盾化解就多一分助力,压在当事人身上的担子也轻了不少。今后在此类事件、案件的处理中,相关部门都不妨主动一些,别让无辜受害的当事人再无助地孤军奋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