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家公司在网上销售“年检神器”,被杭州法院判决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350万元;去年七月在磐安县横坑隧道时发生溴乙烷泄露事故后,两家责任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及政府部门等相关单位应急救援费用共计440万余元。
6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开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在浙江的“成绩单”和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以来,我省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公益诉讼339件,涵盖大气、水体、土壤、固废、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要素,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29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9件,行政公益诉讼1件。
两年来,全省法院审理涉及大气环境要素的公益诉讼案件共计25件,涉及汽车尾气排放、废弃物焚烧、建筑施工扬尘等方面,督促工业企业和市场主体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有效净化了空气质量。
2016年11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起诉称: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在网上商铺销售“年检神器”系列产品,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帮助尾气不合格的车辆规避汽车尾气年度检测,使得原本尾气超标的车辆得以蒙混过关继续上路,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作出一审裁判,认为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行为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其向社会公众道歉并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350万元,专用于大气污染环境治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浙江法院认为,该案有助于在网络时代进一步拓清大气污染责任,扩展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
针对工业企业违法倾倒、违法排放造成的城镇、农村水体污染,农村生活污水、家禽家畜养殖污染物违法排放等行为,全省法院共计审理公益诉讼案件43件。
2015年以来,姚某某等八人以工业污泥处置中间商或承运者身份,联系、接洽四家被告污泥产生企业将污泥交由无处置资质及能力的下家处理。
期间,他们于夜间将污泥倾倒至红旗塘河域,致使公私财产损失600万余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87万余元。
此外,姚某某还私刻4枚印章加盖在合同及转运联单等处或予以备用。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认定姚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与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其余七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姚某某与四家被告企业需赔偿为消除污染而支付的清理、运输、处置费用与生态损害赔偿费用454万余元,此外,另案相关企业已先行赔付109万余元。
2019年7月,在未对车辆是否符合运输条件进行核查、也未提供产品性质报告书的情况下,山东同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将30吨溴乙烷交由延川县春旺实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运输。
该车途径磐安县横坑隧道时发生泄露事故,30吨溴乙烷分别进入大气和当地水体,严重污染了当地大气环境与水体生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48万余元。
此次突发事件导致事故点5公里范围内2500余人次紧急转移,相关应急救援支出高达290余万元。
随后,磐安县检察院对两家公司提起公益诉讼。后两家公司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及政府部门等相关单位应急救援费用共计44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