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因历史原因被立案调查 系前任管理层涉信披违规
5月29日晚,新潮能源(SH.600777)发布公告,因涉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事项,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043号),同日收到《调查通知书》的还有公司前任董事长黄万珍、前任董事兼总经理胡广军、前任监事杨毅,前述人员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影响。
新潮能源表示,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涉诉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新潮能源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同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应诉通知书》,就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万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追加新潮能源为被告,并请求判令新潮能源就两项诉讼请求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
当时,新潮能源就有关事项表示,该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现任董事会在收到上述应诉通知书之前对该担保不知情。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已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在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中均披露了该案件的详细情况及进展,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九民纪要”倾向于保护投资人和上市公司利益
近年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都是监管部门查处的重点。2019年11月份,《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也是法律界俗称的“九民纪要”)发布,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制定了统一裁判标准,弥补行政手段的局限,也有助于从源头遏制上市公司违规担保。
此次,新潮能源恒天中岩案件虽是前任管理层遗留案件,但目前立案调查,也彰显了监管层面对于优化资本市场担保生态的强有力态度。
业内人士认为,《纪要》和新《证券法》为打击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行为,提供司法和法律保障,弥补了行政手段的局限,也更倾向于保护投资人和上市公司利益,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