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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将消失?国家宣布不再保护24%利率的民间借贷!年化超200%的民间借贷罗生门

由 阎桂荣 发布于 综合

民法典+民间借贷利率降红线高利贷、套路贷走向末路?

  继《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之后,最高院联合发改委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提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此引发对民间借贷的关注和热议。

  据记者了解,调整的初步意向是将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修订上限数值,约在15.4%左右。当这把达摩克里斯之剑落下时,非法放贷或民间高利贷会就此赶出市场还是会增加借钱难度反而变得更猖獗?

  “此《意见》文件是政策指向,不属于司法或行政规章层面的明文规定,传递出的是保护民间金融借贷人的信号。”浙江省一位民间金融研究人士范琦告诉记者。

  他补充说,“现在讨论的焦点在当司法规定无法把民间贷款利率和金融机构利率分开,小贷公司和私人借贷的成本会提升,依然会传递到借贷人层面。特别是民间私人借贷协议都在桌子底下,也不纳入监管,结果就是高额的利率无法兑现反而容易滋生诈骗。”

  而《民法典》明确提出,禁止高利放贷,这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属于首次。特别在借贷领域出现了诸多乱象,“校园贷”、“套路贷”、“裸贷”以及民间高利贷和互联网贷款中的暴力催收、信息泄露等社会现象,既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给社会经济稳定带来严重隐患,记者以金融企业涉“套路贷”乌龙和一则年化超200%的民间借贷罗生门为案例,探究在新法律法规下,“套路贷”、民间高利贷会走向末路?

  外贸信托涉“套路贷”风波

  外贸信托涉嫌“非法放贷”身陷舆论漩涡,是确有其事还是一场误会?

  裁判文书网近日一则公告显示,2016年11月10日,周某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向外贸信托借款52万元,借款期间60个月,利息共计39万元。周某将自己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抵押期限为5年(2016年11月10日起)。

  在签订抵押合同当日,外贸信托要求周某与其关系人罗某签订一份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授权罗某可对该抵押房屋进行卖房和收款,否则不予周某借款。在此种情形下,周某签订了委托合同,并于2016年12月8日在珠海市横琴公证处对该委托合同进行了公证。但外贸信托实际发放贷款仅46万元。

  后因周某延期还息,2017年4月10日,罗某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抵押房产以55万元的价格出售。2017年4月21日,罗某向周某出具了卖房通知书。直到2017年12月28日,周某到中山房产局查询才知道外贸信托、罗某已将抵押房产卖掉。当事人周某认为,2017年4月10日,该房产价值己经达到110万元,罗某仅以55万元就取得抵押房产,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明显不构成善意取得。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就本案而言,被告罗某、外贸信托的行为涉嫌以“套路贷”的方式诈骗,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这是信托消金行业的房抵贷业务,因为有抵押物在风控上有把握,逾期还款后对处理抵押房产也是正常的流程。”一位西南地区从事消金业务的信托人士告诉记者。

  7月22日,外贸信托紧急回应《关于媒体报道“外贸信托涉嫌‘非法放贷’”的声明》表示,其多年来开展包括个人贷款业务在内的各类贷款业务,均是在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及指导下依法合规开展,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放贷的情况。

  一起年化超200%的民间借贷罗生门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也时常引发关注和热议。浙江义乌是小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民间资金充裕,衍生出各式的民间借贷却始终裹挟着高利贷利滚利的阴影。2006年5月开始至今,浙江义乌商人刘忠信就因民间借贷纠纷陷入长达十几年的诉讼泥潭。

  2006年5月16日,义乌商人刘忠信用公司为朋友做担保,向自然人陈旭龙借款2075万(75万是利息),并盖上公章,签上姓名。约定利息使用半个月则每天25元/天/万,如果一个月以上资金利息则为20元/天/万。同年8月10日,刘忠信通过深圳发展银行凤凰支行,汇入陈旭龙妻子陈能芳与其女儿等建设银行(6.120, 0.00, 0.00%)账号还款1150万,余款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偿还。

  大约一年的时间,罗生门事件开始上演。2008年6月,陈旭龙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不过,这次他出具的却是另一张2500万的欠条,且不承认之前刘忠信曾经还款1150万。法院庭审现场,中间人张某发表证人证言时说,2007年11月29日,陈旭龙要刘忠信对之前借款的遗留问题做结算,按照7.5分利滚利计算,最后让刘忠信签下2500万元借条和1300万欠条各一张。刘忠信再次背上3800万元债务。

  2008开年的两个月,刘忠信分四次还款1100万元给到陈旭龙,其余款项则无法支付。同年9月,金华中院判决刘忠信十日内返还陈旭龙借款人民币1450万;再付陈旭龙借款利息54.81万元。

  随即,因无法接受判决结果,刘忠信及担保方义乌恒信向浙江高院提出上诉。后来,浙江高院在调查过程中,陈旭龙承认曾经收到之前刘忠信还款1150万,也承认2500万借条来源于7.5月息高利贷事实,也认可借条出具后归还的1100万。但该高院调查笔录只有陈旭龙当事方及其委托律师的签字,而无刘忠信方面的签字。

  随后浙江省高院调解以900万达成和解。然而,本案到此并未划上句号,波澜再起源于期间出现的一段三角债插曲。2009年2月,刘忠信遂受让了第三方对陈旭龙的债权,并主张抵销调解书中900万元的债务。

  不过,刘忠信的抵债主张未得到法院的认可,遂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令他未曾料想的是,2016年8月,最高院驳回他的申诉。刘、陈二人抗辩10余年,此案又回到最初的原点。

  2019年9月,义乌法院发布结案通知:继续执行刘忠信本金1450万,利息总计1533.48余万的追讨,合并执行2983.48余万。陈旭龙不服,于2019年10月28日再次提出异议,拿出月息7.5利滚利的高利贷诉求,要求继续向刘忠信执行欠款人民币本金1450万,利息 6237.5907万,合计人民币7678.5907万的请求。但义乌法院最终不予支持。

  据案件律师介绍:“截至2020年6月,除之前刘忠信已经归还的1150万和1100万之外,刘忠信在义乌法院自愿交纳和扣划资金合计2983.487529万,本案合计执行资金超过5000万,年化利息244.9%。若是按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年化24%计算,则案件至陈旭龙起诉时,刘忠信仅剩约232万元本金尚未归还。”“高利率约定事实被隐匿,实际交付金额与出借金额不一致。在疑似或涉及高利贷案件中多辩称实际支付的利息远高于借条中写明的利息。”浙江省一位民间金融研究人士范琦告诉记者。

  套路贷、高利贷末路?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涉及到民间借贷的规定是禁止高利贷,也禁止“砍头息”。

  今年5月15日,通过的《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涉及到民间借贷都做了明文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具有上述3种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随后的7月份,《意见》明确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涉及到众多互联网金融、小贷机构、民间借贷领域,在专业人士看来,在当前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其更深层次的政策主旨就在于建立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链条与监管机制,维持金融行业在一个适度稳健的基础上运行,目的还是用法律手段保障发展与稳定。

  目前市面上银行的信用卡、消费金融公司产品若以年化计算大多超过了15%的利率限制,更倘若民间借贷。市场上一些存疑的声音并不少见,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认为:“如果将民间借贷利率控制在15%以内,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就不复存在,反而会倒逼那些根本不指望寻求司法支持的、具有破坏性的民间借贷在暗地中发展起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所依据的基准贷款利率应符合市场整体情况。不过,从司法角度看,利率的灵活性与法律规则的相对稳定,有时不能同时兼顾。”

来源:经济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