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六)|“路霸”现形记
【受害出租车司机】我第一天上班我就去庐山站接客,当时陈某平他们公司就出来好几个人围着我的车,拿木棒打砸,我就下来跟他们理论,但是他们这些人完全不跟你扯事,就直接拿棒子殴打。
【配音】出租车不敢在火车站地区停车?这让人闻所未闻,不少乘客对此反应强烈,然而,当地的出租车司机们却对此敢怒不敢言。
【专案民警1】非常强势,大家都知道陈某平,他是搞客运的,好牛,很厉害,大家都知道,火车站那不是随便哪个能进得了的。
【专案民警1】对社会发起线索征集公告的时候,很多出租车司机是很担心。
【专案民警2】怕打击报复,毕竟他也不知道警方是真搞还是假搞,毕竟这个人这么多年在当地恶名比较大的。
【专案民警1】大概在2003年的时候组建了九江县远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当时刚组建嘛,也没有多少钱,也没有多少辆车,他就到九江去拉客。
【专案民警1】按道理一般人被查到了就补交咯,或者接受罚款,但是他不行,他把车上的司机啊还有社会上雇佣的人都叫下来,打!就是一个字——打!没有别的,往死里打!
【专案民警1】他这个团伙主要是在客运行业,就是我们柴桑区的整个客运行业属于一个垄断的位置。
【配音】在依托九江县远平汽运公司进入客运行业后,为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实现强势的行业垄断,陈某平等人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充当“调度员”和“保安员”,通过打砸等违法犯罪行为,恶意抢客揽客,打压竞争对手。
【专案民警2】调度员就是说在客运班线的线路上进行巡查,在他的线路上不允许其他客运班线进行载客,看到就会去追赶拦截别人,甚至对对方司机进行殴打。
【专案民警1】他先是城门那条线嘛,后来再到火车站,之后再到永安,沙河到当时的赛城湖,到永安,到港口,到赤湖,这些线路也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慢慢全部被垄断下来。
【配音】2018年9月,柴桑区警方展开收网行动,对陈某平涉黑团伙的所有成员实施了全面的抓捕,成功打掉这颗贻害当地十六年的“毒瘤”。2019年9月29日,柴桑区首起涉黑案即被告人陈远平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柴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主持人】对于陈某平等人的涉黑案件您是怎样来评价它的犯罪性质的呢?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柳林律师】好的,本案的涉黑组织所主要涉及的犯罪事实是集中在陈某平经营的城乡客运班车所引发,综合全案,陈某平通过行贿等方式取得城乡客运班车的经营许可,而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绝对的垄断地位,多次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驱赶社会车辆及合法经营的出租车车辆,也即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行为特征。而通过该行为特征从而达到所经营的公司在城乡客运班线的行业领域范围内达到绝对的垄断地位,进而以此资金达到组织的非法运营,即体现到了经济特征。
【主持人】嗯,那么同时在案件中我们可以知道,他们强调“为了公司的事,可以狠点,出了事由公司负责”,如若组织成员遭遇了损失或受到刑事处罚,内部还会进行善后并给予经济补偿,可以说组织内部的奖惩是十分分明。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柳林律师】对,这就是这起案件的组织特征。陈某平等人通过上述非法手段,同时在受到运管部门的庇护之下,在九江县客运市场及庐山火车站一带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市场经营及生活秩序,从而体现出该组织的危害特征。
【主持人】好的,那么刚刚有听您说到,陈某平等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受到相关执法部门某些人员的庇护,就这一点您是如何看待的?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柳林律师】实际上,上述所提及到的陈某平等人与相关执法部门人员勾结并得到庇护,也就是我们俗称的
【合】“保护伞”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柳林律师】对
【主持人】那“保护伞”是否是认定一个组织为黑社会组织的必要条件呢?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柳林律师】“保护伞”并非认定一个组织是否为黑社会组织的必要条件,但实践过程中涉黑组织往往都存在受到某些执法部门人员庇护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涉黑组织并不是在短时间内就形成的,这些组织往往是长期积累并慢慢壮大起来的。
【主持人】那么近几年,咱们国家对于这类的官商勾结行为作出了哪些整治行动呢?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柳林律师】近几年,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类案件展开了长达多年的专项整治行动,其目的除了从根铲除社会中的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也是对于国家执法部门进行整顿,并对于存在“保护伞”行为的执法部门官员予以严厉惩治。上述所提及的“保护伞”行为多为庇护行为,倘若出现除了庇护行为外,类似于积极参与组织的非法犯罪行为的话,也应就该行为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同时进行处罚。刑事犯罪要做到“打早打小”,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及壮大。
【主持人】好,感谢柳律师为我们带来的以案说法,也感谢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收看本期的扫黑除恶进行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