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喝了买回来的奶粉后出现身体不适,母亲仔细查看配料表后发现食品营养强化剂,于是,将该奶粉生产公司告上法庭。3月15日,成都青羊法院公布这样一起案例,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位母亲的诉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她有权要求生产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
2019年5月21日,魏某在某母婴用品店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奶粉13罐,共支付4262元。购买后,其小孩食用时出现身体不适,还在配料表上发现该产品违规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随后,魏某将奶粉生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青羊法院立案后查明,某公司生产的奶粉配料表中标明含有L-赖氨酸,而根据卫生部发布的相关标准L-赖氨酸属于营养强化剂。本案中的奶粉产品不属于可以添加L-赖氨酸的制品范围,该公司违规使用营养强化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最终支持魏某的诉求,根据《食品安全法》,魏某有权要求生产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提示,在购买婴幼儿食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食品说明书上所载明的成分。如食品含有一些名称不熟悉的添加剂,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了解这些添加剂的具体成份、适用范围等。必要时可咨询食品方面的专家,或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帮助自己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
除了注意食品安全,在涉及经济往来、商业买卖的交易时,一定要存留收款收据、发票等凭证。如出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尽量在咨询专业人士或查询相关资料后,通过正确途径和方式进行维权。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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