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知识产权“七宗罪”新解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案除了下调未成年人刑责年龄的亮点外,《刑法》第3章第7节 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全节修改也值得关注。

笔者对照修改内容,梳理以下七个要点,供参考。

(详细对比表见下文)

一、落实中美经贸谈判第一阶段协议。中美谈判达成的经贸协议第一章系知识产权,协议约定中国应列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其他行为,尤其是“电子侵入、违反或诱导违反不披露秘密信息或意图保密的信息的义务……”。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中有所体现。

二、知识产权类犯罪有期徒刑起步,最高刑提至10年。首先,依据刑法第33条规定的刑罚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此次修正案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所有罪名中,除假冒专利罪外,均删除了管制、拘役的主刑。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均由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其次,在具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中,延长刑期,相同的的犯罪情节,原来可能量刑在3年以下或3至7年,修正案延长至5年以下或3至10年。整体而言,将从严从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新增“服务商标”。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此次修改,将服务商标放到与商品商标同等刑法保护的地位。

四、假冒专利罪量刑未作修改。如前文提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知识产权专节修改的主要趋势是从严从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都有所体现,但是假冒专利罪未做任何修改,刑罚仍然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此,笔者持保留意见。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同为知识产权客体,在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从严从重打击的背景下,假冒专利的犯罪行为不提高刑罚适用标准,这不利于刑法内部体系的协调。

五、与著作权新法衔接,保护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如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与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密切联系,扩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类型增加。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保密义务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此次修改的条文在中美经贸协议谈判的文本中有所依据,特别是对电子侵入、贿赂的新规定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商业秘密的概念,这将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产生两种影响,一种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具有开放性,可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种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打击的泛化,“类推解释”的客观风险增加了。

七、涉商业秘密新增“商业间谍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范围延及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是应有之义,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外国企业走进来的普遍性,将这种行为明文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范围更利于营造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正当竞争。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知识产权“七宗罪”新解
结语

知识产权是公共政策的产物,刑法规定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它更具强制性、严厉性、惩罚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涉及的知识产权“七宗罪”需要整个社会,尤其是企业高度重视。刑法强调罪刑法定,修法已经尘埃落定,但是对具体条文、具体遣词用句的“真实含义”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发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时代之声,也利于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创新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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