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一男子为骗取拆迁款伪造证件,检察官察微析疑改变案件定性
↑大兴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周宇检察官审阅该案案卷
2020年11月17日,在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北京大兴男子张某喜极而泣,“本来还以为拆迁的补偿款都得退回去,还得坐十多年牢,感谢检察官查明真相,让我能保住房子和自由……”
2020年9月,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诈骗案,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于2018年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征地拆迁过程中,伪造其女儿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骗取拆迁款153万余元。
由于涉及到大兴国际机场拆迁问题,检察官在收到案卷材料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审阅案卷,查明当时的补偿政策是被搬迁腾退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直系血亲可以获得单独分院资格,并可以以该资格获得相应的搬迁腾退补偿款,但镇政府公开的告知书中并未说明界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节点。
张某女儿的生日是2000年8月26日,张某当时以为界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是搬迁腾退工作人员进驻本村的时间,即2018年7月。想着自己女儿差一个月就能单独分院,如果分不到太可惜,他便花钱找人伪造了女儿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页,将其生日提前了两个月,改为2000年6月26日,后张某使用上述伪造的证件,获取了搬迁腾退补偿款153万余元。
在该案的审查逮捕阶段,张某对侦查机关认定其诈骗153万余元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退赃退赔。然而,承办该案的大兴区检察院检察官周宇并没有满足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而草率结案,而是开展实质审查,发现案件存在重大疑点。
“本案中,如果要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那么必须得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女儿的出生日期确实在界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节点之后,所以这一时间节点在哪一天至关重要。”周宇介绍,办案过程中,她反复审阅案卷查找界定年满十八周岁时间节点的相关证据,在查找无果的情况下主动联系侦查机关,开展引导侦查工作,要求侦查调取相关证据,并向侦查机关承办人说明该证据影响本案诈骗罪是否成立。
随后,侦查机关按照要求调取的新证据显示,有关部门于2018年7月28日决定,界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搬迁奖励期结束的日期即2018年9月18日为准。
结合新调取的关键证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张某的女儿在2018年9月18日以前已满18周岁,本身就符合以单独分院资格获得相应搬迁腾退补偿款的条件。因此,尽管张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使用,获取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搬迁腾退补偿款,但其上述行为没有给搬迁腾退单位——北京某控股有限公司造成财产法益损害,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但犯罪嫌疑人张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据此,大兴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以张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无逮捕必要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张某。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诈骗罪,改变定性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在提起公诉时,为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全面提升办案质效,周宇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2020年11月17日,法院采纳大兴区检察院公诉意见,作出一审判决,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简洁 刘慧慧 赵静)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