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澎湃新闻网
“买方包税”这一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的“潜规则”有望打破,买方无需再替卖方承担税费。
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的税费承担问题, “税费各自承担”。
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提出的“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国税总局回复称,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
国税总局同时列举了相关法律依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税种单行法律及暂行条例也对不动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税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6年8月2日公布、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处置环节的税费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国税总局表示,该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关于税费承担方面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提出的关于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司法拍卖税费征管联动机制的建议,国税总局称,目前,部分省(市)税务局已开展探索,与当地法院建立相应协作机制,且已有合作先例。
2018年江苏省税务局完善税务行政强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处理与当地法院达成共识,实现了拍卖环节税款提前测算、及时传递、先行垫付、事后退还的征税流程,解决税费负担的主体和征缴问题,提高了人民法院协助税务机关征缴税费及买受人产权过户的效率,尽可能避免因涉税争议引发行政复议和诉讼。
2019年宁波市税务系统与法院系统建立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被执行人房地产询价等多项协作机制。
国税总局表示,下一步将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就查明司法拍卖标的物纳税信息等问题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权责和工作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