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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结婚钻戒收货时不见踪影  快递公司被判赔3万元

由 濮阳南烟 发布于 综合

婚礼在即,象征爱意永恒的钻戒却在邮寄路上不翼而飞,准新娘李女士一怒之下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钻戒价值近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等。8月29日记者获悉,北京通州法院已审结此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李女士3万元,退还运费18元、包装服务费1元。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经过多年爱情长跑,与男友即将步入婚姻殿堂,李女士通过快递公司将五年前购买的结婚钻戒邮寄回老家,以在结婚典礼上使用。次日邮件到达目的地,李女士委托收件人验货时发现胶带封口完好,但装饰盒内钻戒不翼而飞。

李女士认为自己的物质和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故将该快递公司诉至法院,李女士称钻戒虽吊牌价格为28999元,但此为五年前的价格,现涉案钻戒价格已上涨为48999元,并提供类似钻戒价格网页截图予以证明。现要求快递公司给付钻戒费48999元及精神损害2万元并返还快递费19元及盒子中的钻戒证书等。

快递公司辩称,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了李女士的钻戒,可以在保价范围内按照标牌价格给付全额赔偿金28999元,并同意返还运费19元,不同意其他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李女士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向快递公司下单邮寄钻戒,快递公司上门揽收并进行运送,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女士要求快递公司返还同级别涉案钻戒或赔偿损失,快递公司不认可返还同级别涉案钻戒,但认可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故李女士有权要求快递公司返还运费和包装服务费,并赔偿涉案钻戒的灭失损失。

李女士在投保时候已阅读用红色字体标注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并打钩表示确认。对于快递公司应赔偿李女士的金额,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女士和快递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涉案钻戒的声明价值支付了相应的保价费用,现邮寄物品丢失,快递公司应按照保价额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保价价格,快递公司应赔付李女士3万元。对于李女士主张的高于保价额的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对于快递公司是否应当在本案中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失。李女士认为涉案钻戒系结婚钻戒,有一定的纪念意义,故主张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失系因侵权行为产生,但此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李女士以运输合同关系纠纷而非侵权纠纷起诉,故仅能处理李女士与快递公司之间因合同权利义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李女士无权在此案中要求快递公司承担精神损失赔偿。对该精神损失,李女士可以另行解决。

法官提示,近年来,快递业发展迅速,快递已经成为大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办理物品托寄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贵重物品少托运,若确实托运,应慎重选择快递公司,最好进行保价,并保存好邮寄单号、货物价值凭证等相关证据。二、快递单要填写完整,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货物运输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快递单上明确注明,一旦发生争议,保价物品的赔偿数额可为司法审判提供有力的裁判依据。三、办理货物托运时候要了解清楚相关条款,尤其是用红色等特殊颜色标明的格式条款。四、为保价的物品丢失,寄件人如果主张按照丢失或者损坏快递的实际价值赔偿,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五、对于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发生邮寄丢失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通讯员 刘紫微 钱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