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华水务去年已被融资租赁公司起诉
导言:
五一小长假刚刚结束,人们还沉浸在对旖旎秀丽的山山水水回味之中,春华水务的债务违约事件,就像兜头一盆凉水,把人带回到有些冰冷和残酷的现实。春华水务涉及的11家金融机构,有7家是金融租赁和头部的融资租赁公司。逾期的7.46亿债务中,约60%是融资租赁本金。
一、“春华”而未秋实
4月30日,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华水务”)发布《关于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公告》称:由于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出现部分金融机构等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形,逾期债务金额合计7.46亿元。
具体涉及的债权人包括:内蒙古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远东租赁、内蒙古租赁、北京中港锦源租赁、西藏金租、中国外贸金租、广州越秀租赁、徽银租赁共计11家金融机构。
据春华水务集团官网介绍,公司成立于2001年,主要负责呼和浩特市城区供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等业务的建设运营管理,早期还向房地产、旅游、奶牛养殖等业务拓展。春华水务集团实际控制人是呼和浩特市国资委。
截至2020年末,春华水务总资产为305.54亿元,总负债173.43亿元,其中,其他应收款项高达60.92亿元,主要为应收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款项,对公司资金占用较大,水务资产以及管网工程等项目的投入是公司主要资产构成,资产流动性较弱。
此次春华水务债务逾期涉及的11家金融机构,有7家是金融租赁和头部的融资租赁公司。逾期的7.46亿债务中,有4.48亿元是融资租赁本金。占逾期债务总额的60%。
二、欢场变成荒台,
对于春华水务涉及到的诉讼案件,小编简单搜索了一下,发现春华水务涉及的民事案件有226件,执行案件31件,其中有2件是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执行案件,有1件融资租赁公司诉讼判决案件。
小编觉得,春华水务的这个融资租赁案件,具有非常强的典型意义,所以这里简单就其内容进行整理,介绍给大家,供大家研讨和借鉴。
2016年2月2日,XX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租赁”)与春华水务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性质:售后回租
2、租赁物:《租赁物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0#、4#、5#提防设施、0#号橡胶坝及附属设施、4#号橡胶坝及附属设施、5#号橡胶坝及附属设施、6#号橡胶坝及附属设施、电力工程设施、打井设施、水泵等共计15项。租赁物设置地点呼和浩特市环城水系东河两岸。租赁物购买价款合计为3.8亿元。
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60个月,还租期共计10期,自起租日起算。
4、租赁利率:年租赁利率为5.225%(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三至五年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10%)。
5、租金支付安排:每6个月支付一次。
6、租赁成本:3.8亿元。
7、租赁手续费:租赁成本的5%(1900万元),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时直接扣除。
8、租赁押金:租赁成本的1%(380万元),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时直接扣除。
9、租金偿还方式:等额本金法。
10、租金调整方式:双方确认的租金调整方式为浮动租金
11、起租日为2016年2月3日
12、租金总额4.35亿元,其中本金3.8亿元,利息0.55亿元。
由于2020年2月3日没有收到第8期租金,2020年4月外贸租赁向春华水务公司邮寄一份《宣布加速到期通知书》,宣布债务全部到期,要求春华水务公司一次性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及逾期违约金。随后将春华水务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从上面介绍的这起售后回租的主要内容,不难看出,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金融租赁公司操作的政府平台类售后回租项目,就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诉讼请求也都是比较典型和成熟的,所以这里不再赘述。
比较有意思的是,春华水务的辩护内容,春华水务认为:
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系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缺一不可。
本案租赁物为防洪橡胶坝及附属设施、喷泉及附属设施,本身具有不可移动性及不可分离的特点。该特点决定其不适合作为租赁物,本身也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及利息也符合借款合同的特点,双方仅有资金流动,不具有融物属性。因此,案涉法律关系实为借贷。
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并未纠结于租赁物的属性,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于售后回租的规定,
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最后基本支持了外贸租赁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焦点的背后
据近期《中国经营报》报道:北京、上海、天津、华东地区等地的金融租赁公司均已经接到了内容几乎相同的窗口指导意见,“租赁物中,构筑物资产余额较2020年末不得增长”,此外,还有部分地区要求,“构筑物比例不得超过30%”。
有专业人士对租赁物是否属于构筑物做了如下划分:
1、明显属于构筑物:高速公路、地铁站台标段、桥梁、涵洞、码头、铁路站台、飞机跑道、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养猪场围栏等资产,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物。
2、不属于构筑物:房屋、商业门面、厂房等属于能够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物不属于构筑物。
3、是否属于构筑物存在争议:水、电、热、气等管网及配套设施。有待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
其实,对于构筑物定义以及其具体涵盖范围的纠结,显然表明思考还停留在技术层面上。监管部门之所以对于租赁物中构筑物的比例提出要求,其用意不言而喻,一方面要控制地方的隐性债务,同时,希望金融租赁(包括头部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回归融资租赁本质的用意也是显而易见。
小编认为春华水务的案例,之所以典型,是因为其净资产的一半都是应收财政的占用款,表明春华水务虽然垄断经营该地方与水务有关的全部生意,有相当好的经营现金流。但是,毕竟是地方的融资平台,根本不能用一个市场经营实体的标准来判断其信用水准。
加之防洪橡胶坝及附属设施、喷泉及附属设施等这样的租赁物,显然不具有独立产权,无法在二级市场单独处置(也不存在这样的二级市场)。因此,不论这样的租赁物是否合规,本质上来讲,都是形式性的,都是用来满足法律条文、合规规定等意义上的形式租赁物。租赁物在这里已经失去了对于租金的担保或求偿救济属性。
因此,不难得出结论,平台类的融资租赁项目,其风险管理,难免回归到对于承租人所有制属性、资产规模、信用评级等传统信贷的风控模式和风控标准上。
话说回来,回到2016年,遇到春华水务这样的项目,又有哪一个租赁人会不动心呢?不得不说,与银行操作贷款相似,彼时金租公司操作的平台类项目,相对来说其风险管理措施还是成功的。
但是,从青海国投开始,紫光集团、成龙建设、永煤控股、华晨集团以及现在的春华水务,今非昔比,相较于之前的风控信仰,其对应的宏观背景和经济发展阶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今时今日,再简单复制以往的风控经验和标准,终究会成为现实版的刻舟求剑和缘木求鱼。
写在最后:
唐朝布袋和尚有一首偈诗:手把青秧插满田,低头便见水中天,心地清静方为道,退步原来是向前。今天,每个希望有作为的租赁人,都在思考如何金融创新。也许,低下头来想一想,回过头去看一看,回归租赁物,回归到融资租赁的本质,才能找到创新的出路。
对于如何才能回归租赁物,回归到融资租赁的本质,敬请关注本号(fengkongxi),后续还将就此话题继续撰文,深度剖析。也欢迎加入风控专题交流群(fengkongban),与各行业风控大咖一起探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