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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积金局:BNO及签证不能作为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的证明材料

由 淡图强 发布于 综合

  香港强积金管理局(积金局)3月10日发声明指出,BNO护照或其相关的签证不能作为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的证明材料。

  香港特区政府一月底宣布不承认BNO作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明材料。积金局今日发表声明表示,BNO护照或其相关的签证不能作为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的证明材料。

  积金局指出,由于香港特区政府已于1月29日发表声明表示,不承认BNO护照作为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明材料,BNO护照也不会在香港被承认为任何形式的身份证明,因此香港强积金成员不能以BNO护照或其相关的签证作为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的证明材料。

  积金局表示,强积金受托人在执行强积金计划行政工作时,有责任依据香港法例行事。受托人在处理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由而提早提取强积金的申请时,必须担当把关者的角色,审视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及检视全部事实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