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给农民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影响退休金,法院判单位给予补偿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0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新京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近年来,北京二中院受理了大量养老保险行政案件。据统计,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退休人员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工龄、缴费年限、退休身份等情况及使用的计算指数有异议,以及退休人员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为其办理退休、补发养老金等职责上。
未给农民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影响退休金 单位被判依法补偿
李某为公司派遣至某超市的劳务派遣人员,于2018年6月达到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为某省某村。2018年10月,李某与公司向某区人社局申请补缴李某2011年7月前的养老保险。
某区人社局当日作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业务告知书》显示,农民工自2011年7月开始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之前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李某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区人社局所作案涉告知书。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告知书及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外埠农村户口劳动者被纳入到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综上,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无法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院:社保部门认定养老待遇时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
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二中院共审结养老保险类行政案件54件,包括因不服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结果引发的诉讼,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养老保险相关职责引发的诉讼。
法官称,养老保险待遇核准与退休人员所能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密切相关,向来是养老保险行政案件的争议焦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对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所在单位、所属工种、人事变动、收入水平等基础事实进行查证。但能够佐证这些事实的材料往往形成年代久远,受限于经济体制改革等因素,职工原单位多已改制或注销,有的个人原始档案中的材料全部或部分缺失,上述基础事实往往难以查清。
对此法官建议,个人要增强档案材料留存意识,注意保存能够证明缺失工作经历的原始记录、调令、工资表等客观证据材料,并主动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提交。如档案丢失属于档案保存单位责任,且已经影响到养老保险资格、待遇核准的,公民可以要求档案保存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对职工个人档案的重视程度,杜绝提供虚假材料。社保行政部门应该依法认定养老保险资格和待遇,充分考虑历史上大量存在的职工原始档案保存、移交、管理等手续不规范、不完善的客观情况,对公民提出的工作经历材料进行审慎审核,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的退休权益。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