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轩

全国政协委员袁小彬:建议将轻微伤入刑

由 酒书端 发布于 综合

为民生建言为法治献策

——法律领域全国政协委员的两会关切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来自法律领域的全国政协委员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围绕增进民生福祉和全面依法治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准备大会提案,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建言献策。

吕红兵委员:依法保护民企合法权益

近年来,国家在致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上成效显著。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说,2014年以来,最高法、最高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文件,比较系统和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司法政策在贯彻落实时还不够全面和精准,民企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依然存在问题。

例如,在观念上,部分领导干部把民营企业家视为“问题老板”“麻烦老总”,对待民企“疏”则太远、“亲”却不存;在实践中,有关民营企业的规定,政策性较强,权威性偏弱,约束力也较软;在司法环节,表现为民营企业维权较难。

吕红兵建议,应把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权益落在实处。对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应保障其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对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机关应认真听取。对已经逮捕的涉嫌犯罪民营企业家,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依法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另外,应依法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这一措施不应变更办案机关连续使用、超过法定期限延长使用;应严格适用条件,并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以及嫌疑人的通信权。

“保障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益,还要把责任追究机制落在实处。”吕红兵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安排相关省级人大常委会,在2023年开展一次有关民营企业司法环境的专项检查,监督司法机关保障民营企业权益司法政策的落实情况,重点抽查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的民企刑案、人身羁押、财产查封,以及再审申请、合规制度试点等内容。

吕红兵同时提出,应尽快推进制定民营企业法,将宪法、民法典以及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有关非公企业的规定具体化;将竞争中性、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制度上升至大法高度;把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不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予以法律化。

袁小彬委员:将轻微伤入刑

2022年“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几度冲上热搜,被殴打女子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因轻微伤不入刑,不少民众对此提出了质疑。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袁小彬认为,因刑法中对暴力犯罪倾向以结果判定,导致暴力行为入刑标准过高。一方面,最高法、最高检等5部门通过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轻伤”为入刑标准,“轻伤”从字面上很容易让人理解为被害人身体损害后果比较轻,但实际上损害后果已是非常严重;另一方面,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未将暴力导致“轻微伤”纳入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使得现实生活中不少暴力行为缺少规制依据。

“中国大量轻微伤害结果或侮辱性的暴力行为,仅交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处罚或是调解了事。”袁小彬认为,这不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为此,建议将轻微伤入刑,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可增加单处罚金,综合后果与情节量刑,从而保障罪刑相适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可明确仅针对轻微伤以下后果的暴力行为,以此厘清界限,明晰追责依据。

迟日大委员:保障数字时代老年人权益

“在数字化与老龄化叠加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对滞后的问题愈发凸显。比如,老年人成为电信诈骗的主要对象、在线预约挂号导致老年人就医难等。”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迟日大认为,数字时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是需要重点关注和着力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

迟日大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不少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者出于成本控制等因素的考量,不可避免地开始削减线下实体服务网点的设置,这将导致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享受社会公共服务权利的弱化。例如,某些经办机构要求通过“人脸识别”“指纹认证”等数字生物技术核验身份,于是便造成了“抬着老人去刷脸”等无奈情形的出现。

数字时代的老年人权利弱化问题,需要通过技术和制度双管齐下加以解决。迟日大建议,医疗、社保、银行、生活缴费等行业和领域要保留一定的线下经办网点,必要时还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关爱窗口。其网站、App等应当开发老年人子女等家庭成员与其关联账号、为其代办业务等功能,必要时可将适老版本、界面和操作流程的配备写入相应的国家标准。

“要将数字时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要求全社会在信息技术创新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新兴立法的修改完善过程中加入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内容,形成数字时代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矩阵。”迟日大说。

彭静委员: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体系

目前,中国养老体系实施以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第二支柱的年金为补充,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方始确立。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表示,这一体系尚存不足、亟待完善。

比如,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内部结构不均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差异大;地区间养老保险待遇差距明显;养老金支出规模不断扩大,给基本养老金财务持续性带来挑战。

第二支柱年金制度覆盖率低。截至2021年底,中国参与年金的人数约为7200万人,其中企业年金参与人数不足3000万,整体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不足7%。在经济下行背景下,中小微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动力不足。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激励不够。2022年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落地,但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整体优惠力度不高;缺乏个人养老金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则;个人养老金领取规则不够灵活,未对发生重大疾病时的紧急支出作出规定。

此外,统一养老金账户尚未建立,第三支柱和第一、二支柱养老金账户之间缺乏联通和衔接。

对此,彭静建议,加强巩固第一支柱养老保险的基础地位。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等级,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制度。

扩大第二支柱养老金的覆盖率。可建立集合年金制度,允许某一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企业共同发起年金计划,集中管理企业年金,适应雇员流转加快的趋势;探索建立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对接机制,将第二支柱剩余的税收优惠额度转移到第三支柱,允许企业员工在离职后将年金转移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

彭静同时表示,还可提高个人养老金缴费额度上限;增加TEE的税收优惠模式,即在缴费环节以税后收入缴费,在投资收益和提取环节免税;建立个人养老金应急支出机制,当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等情形时,可在提前领取养老金后账户资金继续积累。优化个人养老金账户设计,建立统一的养老金账户。

(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袁小彬:建议将轻微伤入刑)

来源:人民政协报 | 作者 徐艳红

流程编辑:TF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