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 李万祥)检察机关对不该立案的涉非公经济案件依法监督撤案,对侵犯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监督立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办案力度,依法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
据了解,当前区分企业经济违法行为与经济犯罪行为的界限,重点是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的界限,经济违规与非法经营等犯罪的界限,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等犯罪的界限等。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最高检2018年11月出台了服务民营经济11项检察政策,确定了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相关执法司法标准。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为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上海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立案监督案,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
检察机关坚持平等保护理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是严格把握法律适用问题,也是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上述案例显示,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对串通拍卖行为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刑事立案的,应当依法监督撤销案件;有些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逾期滞留在侦查环节,既未被撤销,又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形成“挂案”,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检察机关应当进行监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如果非公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认为自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违法立案的,或者企业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公安机关应立不立的,可以向检察机关请求立案监督。”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说,提出监督申请时,应当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递交申请材料、身份证明和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法律文书等。
徐向春表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立案监督程序请求撤销案件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前提出,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则可以在审查逮捕程序中请求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者在审查起诉程序中请求检察机关不起诉获得救济。
2019年7月至今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专项活动。期间,各地检察机关共办理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案件3472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77份,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监督撤销案件和监督立案1150件,监督纠正率55.4%。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5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