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姚双玉 潍坊报道
日前,记者从召开的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三条。其中,对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噪声污染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根据《条例》,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经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条例》中提到,违反《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