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整改长效机制防止“屡审屡犯”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201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分组审议。与会人员认为,报告围绕五个问题跟踪监督整改,问题导向明确,内容全面,实事求是,重点突出。总体上看,审计整改效果令人满意。
值得关注的是,一直以来,诸如预算编制不够细化、转移支付归类标准不一、预算绩效管理不到位、科技资金使用绩效不高、部分专项资金超范围支出等,都是审计报告中屡屡出现的突出问题。分组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都提到“屡审屡犯、屡改屡犯”问题。
这些“屡审屡犯、屡改屡犯”问题的根源在哪里?究竟应该如何破解?
建议进行分类梳理重点解决
分析“屡审屡犯、屡改屡犯”问题的根源,徐绍史委员认为,有的可能是有章不循,有的可能是无章可循。他建议审计署梳理近些年审计出来的突出问题,每年能够重点解决几个突出问题。“这样一年解决几个突出问题,预算执行的水平可以提高,审计的作用也可以体现出来。”同时,徐绍史建议,把屡改屡犯率、屡改屡犯整改率作为两项定量的衡量指标,来衡量预算执行进步情况,以及审计工作作用发挥的情况。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孙宝厚将审计查出的问题简单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度规定本身没有问题,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执行不正确、不到位或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问题;另一类是问题发生在被审计单位,但与制度规定本身不合理、不健全或者不配套有一定关系。他认为,对于第一类问题,主体责任的承担者应当是被审计单位;而第二类问题则需要通过在治本方面建立长效机制解决。
“对于发生频次比较高的共性问题,建议由相关部门系统性地做好举一反三工作。”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马杰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凸显审计整改的效果和效率。避免出现年年审、年年整改、年年还有问题的现象,以及今年一些部门出现问题,这些部门进行整改,明年另外一些部门又出现同样或者类似的问题,再进行整改的现象。
坚持标本兼治解决源头问题
从制度上建立长效机制解决“屡审屡犯”,是多位委员提到的重点举措。
吕薇委员建议下一步应该从制度体制上找原因,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分类整改。“对一些普遍性问题要找规律,对‘屡审屡犯’的问题要从制度上找问题。比如资金匹配度不高的问题,资金滞拨、闲置和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将来都要根据不同的原因分类整改,然后建立不同的制度和机制。”
“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既要推动一个一个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更要标本兼治,从源头治理,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狠抓严管,防止反弹,不断巩固整改成果,促进相关单位完善内部制度建设,这样才能更好促进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李锐委员说。
韩梅委员建议,通过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切实防止“屡改屡犯”问题发生。“要认真剖析审计查出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找准体制障碍、机制缺陷和制度漏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完善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分组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建议,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真正承担起并切实履行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
“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要真正承担起并切实履行好审计查出问题标本兼治的主体责任。”孙宝厚认为,明确区分并切实履行好各自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关键。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追责问责力度,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依法及时公开,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跟踪推进,以有力有效的审计整改促进完善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
韩梅建议,对于拒不整改、虚假整改和对整改工作敷衍塞责等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对于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审计部门要紧盯不放,加大跟踪督查力度。被审计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加强监督多部门应形成合力
审议中,一些委员都提出,今后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中,应形成监督合力,解决“屡审屡犯、屡改屡犯”问题。
“要使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或者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形成合力,这样有利于监督取得更好的成效。”陈斯喜委员说。
韩梅建议建立常态化、制度化跟踪检查工作机制,把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等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审计结果运用“抓小、抓早、抓苗头”的作用。此外,还要切实做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发挥人大监督职能,推动审计整改落实。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