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未成年时犯罪留下记录,子女入学还受“株连”?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一对夫妇在为6岁女儿办理积分入学时,被告知因父亲未成年时被判处拘役5个月,按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积分政策标准,其女儿入学积分被扣除100分,因此无法入学。焦急的父母向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求助,经检察院协调,终于为其解决了入学难题。
这是一个幸运的孩子,但有许多人却未必这么幸运——对流动人口采取积分入学的地区,因父母有违法犯罪记录而被“株连”,影响上学录取的案例并不鲜见,一些地方甚至将捆绑式惩罚作为执法成效突出的经验做法进行宣传。那么,父母的违法犯罪记录,是否能够被用作衡量子女入学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指标呢?
首先应当明确,入学“株连”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现代刑法坚持的是“罪及个人原则”,讲究罪责自负,正所谓“刑止于一身”。不要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记录,就是正在服刑的犯人,其家属也不应受到株连。而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法律规定应当遵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不能影响其升学、就业,更不应该影响其子女入学。一些地方毫无法治素养,将与政府部门有纠纷的人列入“内控对象”,并由此株连家属,限制其权利,完全是违法行为。
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早在2018年,就有公安机关为督促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公开发布悬赏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公告,其中声称要“株连三代人”,“若犯罪嫌疑人逾期不归,将在电视台曝光其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将前述亲属拉入诚信系统并限制出行,甚至将会在其家门口、村口悬挂‘飞天大盗之家’的牌子”。还有,某地为打击毒品犯罪,在有家庭成员涉制毒贩毒的房屋外墙喷“涉毒家庭”,对其全家进行侮辱……如是种种,不一而举。以上行为,某种程度上就是“株连”“连坐”“灭族”等古代刑法的现代翻版,其实质是一人犯罪、全家受(服)刑,这是专断法律的特征,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
“株连”惩罚违背现代法治精神,因为现代法律是罪刑法定主义,刑责相当,前提是无罪推定。即在被司法部门依法判处有罪之前,任何人从法理上说都是无罪的;既无罪,就无需承担与罪行相应的责罚,这就从根本上阻断了株连的可能性。而现代法律是权利法律,刑法以及其他法律实施的目的,都是保护权利,而非为了惩罚而惩罚。
法治社会理当“一断于法”,其题中之义就是禁止法外用刑。而“株连”“内控”等正是非法限制权利的做法,其实施的是与公开法律平行的一套不公开示人的“私法”,与法治社会完全背道而驰。动辄实施捆绑式惩罚的“私法”“私刑”,是试图以非正义手段追求正义,以牺牲程序正义追求实体正义,结果注定事与愿违。
政府的依法行政行为,是最好的普法宣传。在入学“株连”这个案例中,有关部门的规定涉嫌违法,而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依法介入调查,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入学权利,还推动了当地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办公室进一步调整、完善积分入学标准,推动积分入学更加客观、公正、合理。这样的“暖新闻”,能够让老百姓在具体案例中体察到法治社会的光辉与正义,惟其如此,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才能得到更加自觉的遵循。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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