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璟璟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弘扬传统美德、保障粮食安全,防止食品浪费从此有法可依!其中要点包括:公务活动用餐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可奖励“光盘行动”消费者;点餐浪费可收厨余垃圾处理费;商家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最高罚1万;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浪费,最高罚五万;制作发布传播暴饮暴食视频节目,最高罚10万。(新华社)
从草案的初次审议稿,到二次审议稿,几处关键性细节的完善,标志着这部法律最终的成熟与成型。真正颁行之后,该法介入现实、规范引导的效力,无疑是可靠的。特别是回应之前公众普遍担忧的“可操作性”问题,最终版本的反浪费食品法,更是给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安排。
反食品浪费法并不仅仅是鼓励“勤俭节约”的道德法,而是一部着眼于“资源与安全”维度的实体法。这决定了,该法绝非倡导性的虚法,而是规定了具体权利义务且有对应惩戒支撑的。
反食品浪费法,其法条内容,大致由两部分构成。其一,就是对以往散落在各部法律中相关条款的提取、集纳与再表述,比如说“公务活动用餐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而除此以外,更多的还是属于全新的、创造性的增量立法。比如说,“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浪费,最高罚五万”;“制作发布传播暴饮暴食视频节目,最高罚10万”……诸如此类的规定,涵盖了涉食品消费的方方面面,既包括市场供应也包括“文化”引领,堪称是多管齐下全覆盖了。
事实上,梳理整个反食品浪费法,我们发现,其主要的瞄准对象,还是商业机构。这最直观的体现,就是关于执法主体的表示。例如,该法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处罚。”而对于公民个体的餐饮浪费,则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众所周知,餐馆并非执法部门,可收与“强制收”是两回事。
总的来说,反食品浪费法还是相当克制和理性的,对公民权利保持了足够的尊重。某些人所担心的,“吃不完剩太多就违法,就会被执法部门罚款”的事情,并不会直接发生。但,这绝不意味着,个人就可以“自我放飞”“任性妄为”,在全社一同反对食物浪费的大背景下,所有人都该自律自觉,形成理智的、节约的餐饮消费习惯。有了专门法律的推动,全社会“珍惜食物”蔚然成风,是可以期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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