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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独”逃到海外怎么办?“可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缉拿归案”

由 纳喇傲儿 发布于 综合

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勾连外部势力,妄图分裂国家,极力煽动两岸对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严惩不贷,追究岛内“台独”分子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对于岛内“台独”分子将起到怎样的震慑作用?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8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霍政欣教授受邀来到了CCTV-4涉台时事新闻评论《海峡两岸》栏目组,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解析。

节目中,主持人提问:如果说这些“台独”分子,在境外进行“台独”分裂活动的话,我们是否可以实施管辖?

对此,霍政欣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规定了属地管辖,据此,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适用该法。这一条还规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就属于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该法第7条又规定了属人管辖,对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也适用该法,所以可见“台独”的顽固分子不论在什么地方实施了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都受到刑法的管辖。

主持人继续提问:如果有的“台独”分子逃到海外去了,我们有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对他绳之以法呢?

中国政法大学霍政欣教授 《海峡两岸》节目截图

霍政欣表示:对于在海外的“台独”顽固分子,将之绳之以法存在实践上的一些困难,但是我想国家绝不会容忍“台独”顽固分子在海外逍遥法外。我们可以通过多边或双边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将之缉拿归案,还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将之绳之以法。

霍政欣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91条,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对于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只要符合了缺席审判适用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将之进行缺席审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关于追诉期延长的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的限制。可见“台独”顽固分子不论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间实施了分裂国家的犯罪,都将会被绳之以法,就是我们常说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公开资料显示,霍政欣,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他还兼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观察员(2012年起)、国际比较法学会联席会员(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omparative Law)(2015年起)、英国阿伯丁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研究员(2011年起)、韩国首尔大学客座研究员(2009年-2010年)、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中国文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博物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故宫博物院文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青岛仲裁委仲裁员、武汉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市昌平区青联委员等职。

霍政欣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比较法、文化财产法、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等。他曾入选2012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中国政法大学首批“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第二十九届“北京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

(原标题:“台独”逃到海外怎么办?)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据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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