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票“退改签”落地难,平台要负主体责任
兴冲冲买了电影票,却因临时有急事无奈“鸽”了观影约;或者不小心选错了观影时间。但单已下、钱已付,追悔莫及也只能接受影院“不退不改”的规定。这样的规则合理吗?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公布了一则关于“网购电影票退改签”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定电影票“不退不改”违法。9月21日,江苏省消保委援引法院公布的一则关于“网购电影票退改签”的典型案例,并呼吁:电影票不退不改“潜规则”,该改改了。
事实上,电影票不该存在“不退不改”等霸王规定,我们早就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018年,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的《关于电影票“退改签”的通知》,要求各院线、影院投资公司、影院在与第三方购票平台签订电影票代售协议时,要明确“退改签”规定,做到便于观众查阅和社会监督,充分体现公平合理、亲民便民的原则。
然而,就是在这么明确的规定面前,而且类似的飞机、火车票等服务已经普遍落实“退改签”的背景下,时下仍有不少电影票网络售票平台和影院却明确拒绝电影票“退改签”,或者用事先拟定好的含“不退不改”霸王条款在内的侵权格式合同,让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不退不改”。但殊不知,这样表面合意的合同,实则是侵权的无效观影服务合同。那么,这其中的原因又何在呢?
不管是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还是根据行业协会的行业规定,电影票“退改签”都是包括影院、一些影票网售者在内的共同责任,而且在这个责任链条中,相关网售平台居于核心和关键位置。
如果这些影票售票平台能够切实履行责任,在与相关影院签署代售影票协议时,就对相关影院的“不签不退”霸王或套路销售规定予以拒绝,那么相关影院的影票就进不了相关网售平台,消费者根本就没有被这些相关影院套路的机会,又何来消费者让影院“不改不退”的机会?遗憾的是,在实际中,恰恰是一些网售影票平台没有很好履行责任,才使得相关影院有机会实施影票“不改不退”等侵权套路。
事实也正是这样。以此次山东公布的案例为例,消费者王先生之所以被相关影院“不改不退”套路,就是因为相关网售平台在与当事影院签署影票代售协议时,没有很好进到把关职责,让当事影院的“不签不退”影票堂而皇之在其平台销售,而在销售引发“退改”争议时,又一推六二五让消费者找影院退票,而影院又以套路的消费者购票时事先签署(勾选)的同意“不签不退”霸王合同为由不予退票,幸好有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和法院撑腰,才为消费者主张了权益,当时影院受到了应有惩罚。
要想影院影票“不退不改”霸王条款及时有效改正,相关网售平台自觉积极履职尽责,把一些影院的“不退不改”霸王条款及时挡在往外,是个不可或缺的一环,必须守土有责。当然,实践也证明,这也需要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等及时强力执法倒逼与,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及时保障。
文/余明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